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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迈向方法的时代——2010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

  

  五、法律修辞方法与法律语言


  

  法律修辞、法律语言是近年来刚引起学界兴趣的一个新领域。此方面的专著有赵朝琴《司法裁判的现实表达》、陈重业辑注《古代判词三百篇》、李立、赵洪芳《法律语言实证研究》、杜金榜《法律语言研究新进展》、高绍先《春秋战国时期的论辩文化》。对法律修辞的研究在国内刚起步,因此介绍性的研究在当下很有必要。[87]


  

  在哲学发生语言学转向之后,传统法律理论在诸多方面都受到了语言学的冲击。一些明示或隐含地以某种语义学理论为依据来解决司法判决确定性问题的方案被提出。对语义学一个妥当的评价就是:它也许能够澄清问题,但不能解决问题;也许能够论证我们的决定,但不能帮助我们做出决定。[88]我国法律语言的失范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正确适用,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建设包括立法语言的规范化、执法和司法语言的规范化。法律语言规范化,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周密、正确运用修辞等。[89]法律修辞作为法律语言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本年度受到一些研究。[90]就其作为一个学科而言,法律修辞学与传统法律方法论没有太紧密的关系,甚至以形式逻辑为主要方法的法律方法论还排斥在法律应用中的修辞。但是自从非形式逻辑研究兴盛以来,法律修辞学的地位迅速攀升,并且促生了法律论证方法向纵深发展。[91]当然,法律修辞学科的诸多问题依然有待深入研究。[92]修辞作为说服技术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修辞在法律领域中也有着广泛的运用。[93]当然,其运用也是受到限制的。


  

  有人注意到司法中法律修辞的意义,研究了司法隐性知识,裁判凭藉判决修辞而获得形式正当性并为公众更好地接受。[94]有人以中国司法发展中的若干话语表达为基础,分析道德话语以及道德修辞在中国司法的各个过程中所起到的建构作用。有人研究了修辞方法在法律文书等书面语中的运用。我国司法判决中还出现运用《孝经》去说服当事人的实例。[95]律师的辩护词当中也有可能运用修辞。另外,作为司法过程重心的事实的确定、规范的找寻和涵摄的演绎无一不与法官的言说密切相关,司法过程就是一个法官有关事实与规范的语言叙事。[96]有人研究了修辞在调解中的运用。[97]司法文本中的修辞叙事十分重要,而司法日常话语中的修辞叙事同样重要,有时甚至超过前者。[98]法律修辞的使用还大量出现于口语场合,对此也有不少研究。[99]不过,同时也要对修辞方法使用的限度与弊端予以警惕。修辞只是帮助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而不能替代法律成为决定司法过程的因素。


  

  六、司法实务中的法律方法研究


  

  公正高效的审判是建立在科学的裁判方法论的基础上的。科学的裁判方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本年度,推出一批贴近司法实务的法律方法研究成果。如孔祥俊《司法哲学与裁判方法》、马军《法官的思维与技能》、沈德咏主编《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谈办案方法》、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朱伟《审判方法论--哲学视野下的审判学引论》、郑成良等著《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杨力《司法多边主义》、沈志先主编的《法律适用精要》、《驾驭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还有一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方法的书籍,如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国家赔偿卷)、《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答复》。


  

  实务部门还出版一批判例研究作品,除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推出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外,另有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2010年卷)、刘德权主编《中国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精选。民商事卷》、刘树德《刑事指导案例汇览》、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这些案例皆来源于审判实践,各个部分的编写者多系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他们将裁判文书的制作经验和心得体会与法院同仁和社会各界分享。


  

  法律方法论研究应该关注当下我国裁判实务。近年来,司法不统一的现象多有发生。有人分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原因及对策。[100]有人对基层司法做了研究。有人研究了法官思维。[101]


  

  法院判决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同样构成司法方法论的重要内容。这方面的专著有周恺《如何写好判决书》。有人对欧美判决书说理做了研究。[102]还有人对我国判决书中的实际问题做了研究。[103]总体上,我国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虽然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总体来说,还是有待提高。[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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