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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徐胜萍


【摘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症结在于过于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忽视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利益,导致再审程序的任意性太大。为维护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使民事再审程序真正成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补救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应着眼于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民事再审规范;民事再审限制
【全文】
  

  一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诉讼以客观真实为唯一目的,判决必须建立在完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得到正确的处理。反映在再审程序上,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由于“再审程序是保障实体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1],因而,凡是因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其他原因判决错误的案件,都必须予以纠正,以保证个案实体上的绝对公正。但民事诉讼实践表明这种理想化的司法原则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并不适宜完全遵循。


  

  首先,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多是涉及当事人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义务纠纷的问题。民事诉讼中,人们在追求诉讼公正的同时,不得不考虑诉讼效率。如果因为过分追求客观真实而过多地牺牲诉讼的经济性,显然是不符合民事诉讼实际的。而且,受人们认识能力、诉讼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民事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是完全的客观真实,立法者追求个案实体绝对公正的诉讼目的在实际上很难实现。[2]


  

  其次,过多地牺牲了裁判的既判力。一般而言,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后,即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以通常程序就该案件再为争执,以期维护法的稳定性。[3]由于再审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终结以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因而不可避免地要破坏判决的既判力。为了维护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补救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应有严格的限制。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意味着法院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都应当予以纠正,只要生效裁判被认为有错误就应当再审。如此将导致诉讼不能终结,任何终局的判决都将不具有既判力。


  

  再次,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由于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一案的再审程序可以被反复提起,不但使原来一审、二审中所耗费的诉讼资源不具效用,而且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争议的诉讼标的不能尽快回复到正常的流转中,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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