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与社会和解:中国法治模式的伦理文化之维

  

  法律的理性、冷静是防止道德理想主义狂热的良药。道德不一定就是道德理想主义的,但道德的理想性也蕴含着狂热的成分,如果仅仅执著于单一的道德尺度,主观性强调过了头,就每每会到发狂的程度。从认识层面讲,道德理想主义是基于对人性和社会现实的片面理解:一方面它简单地假定了人性的善良,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社会现实中的罪恶,最后只好把现实中的人截然分为好人和坏人两种。实际上,道德具有不同的层面,其理想性仅仅是评价现实的一个尺度。对此,宋儒朱熹在《答陈同甫》中曾经这样说道:“尧、舜、三王、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9]黑格尔也说:“我们对历史最初的一瞥,便使我们深信人类的行动都发生于他们的需要、他们的热情、他们的兴趣、他们的个性和才能。……当我们看到人类热情的这种表演和他们暴行的种种后果,当我们看到那种不但同感情相联接、而且甚至于主要同善良的企图和正直的目的相联接的‘无理智’,当我们看到古今人类精神所创造的极其繁荣的各个帝国,它们所遭的祸害、罪恶和没落,我们便不禁悲从中来。”{6}(P.21)


  

  第四,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相互转化应该通过一定的中介环节,遵循程序性原则,通过主体发生作用


  

  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的合理途径主要应该体现在法治精神的培育、立法理念的贯彻以及道德人格的塑造方面。培育现代法治精神除了使广大民众充分参与整个法律过程外别无他途。对于一个后发国家而言,仅仅在立法中确认新的精神原则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是如何让社会真正认同这些精神,让国民切实遵循这些新价值。传统社会的法律与现代法律的一个典型区别就是,前者的人民没有从法律中认出他们自己的意志,却只能认出一种全然陌生的意志,即国家统治者的意志。而法律本身的公正只能靠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来保障。而后者的人民把法律看成是本质上反映了他们意志的产物,他们委托代表制定法律、修订法律,并且可以批评法律,除了法律本身的意志外不承认任何一种意志高于法律。在此,立法过程、司法过程(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充分地向社会开放,让各种道德价值、道德意识观念全面交锋,这不仅关乎政治民主,并且有益于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意识、价值观念的更新、整合,从而有助于改善法律的生长环境。伯尔曼说:“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但是,只有在法律通过其仪式与传统、权威与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他们对整个生活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 {2}(P.35)


  

  民众对法律过程的参与必须遵循程序性原则。由于道德具有主观性,体现出多元的特征,道德世界自身的分歧以及在某些问题上、在某些时候表现出极端和偏颇的现象就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了。此时,法律对于道德批评的回应就必须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法律自身的调整就愈有必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依法办事。比如,当今媒体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各种批评,就典型地体现了道德世界与法律世界二者冲突的复杂性。当媒体舆论体现了对司法活动的某种监督而言,法律世界必须认真检查、反思自身活动是否有违相关法律规定,是否真正在依法办事。当媒体舆论体现了民众某种呼声,反映了现有法律存在的不公和不完善时,法律世界也应该认真反省其适时改进的空间。当然,正如哈贝马斯所说,人民的呼声是不能够直接进入法律判决的,其正当的功能应当是启动已有的制度程序,依照法律程序来改进。重要的是要把舆论媒体所代表的人民主权(尽管事实上有时候仅仅是少数人的操纵或仅仅反映了少数人的利益,但从其性质上说它是代表人民的)与法律所代表的人权(即严格的权利保护程序)结合起来。[10]良好的法律应该超越特殊的道德立场,去谋求与人类、与广大民众的公共道德的兼容,努力在不同层次的、多元的道德立场之间维持合理的平衡。只有实现这样的兼容与平衡,法律才能实现与社会的和解,法律自身才真正有效甚而长久。


  

  道德向法律的转化是一项高度体现法律智慧的技术,不是简单地把道德要求直接诉诸法律条文。如果说注重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体现了一个民族的道德智慧的话,那么,注重法律对道德的回应,适时地把一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则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法律智慧。在这里,从道德要求中提炼法律规则的技巧,维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技术分野,区分理想与现实,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就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彼此错位、越位。一方面,在本该由道德调节的领域滥用法律,混淆“是”与“非”、“正”与“邪”、“忠”与“奸”等道德范畴与“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等法律范畴,导致“民无所措手足”的社会混乱;另一方面,在大量原本需要真正的法律来运作的社会关系领域,不得不凭借一时的道德激情行事,其结果是朴素的道德意识取代了严谨的法律概念,罪与非罪毫无标准可言,甚至重刑、酷刑被漫无边际地滥用。这种错位、越位的情况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尤其在革命时期和农民起义时期更是常见。[11]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