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罪犯心理测试与行刑的个别化。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与行刑个别化密切关联。行刑个别化是指在刑罚执行阶段要求行刑者根据行刑对象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社会危害性程度及性格、气质和能力等个性特征所决定的改造需要,对不同罪犯施予不同时间、不同内容和不同方法的改造,因人施教,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所追求的价值。[7]行刑个别化成为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重要理论之一,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现行刑个别化的重要前提就是掌握不同罪犯所具有的不同个性特征及心理结构差异。因此,运用科学的心理测试技术来对罪犯进行心理诊断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矫正实现行刑个别化,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刑事执行阶段对罪犯心理测试的价值定位
罪犯心理测试在刑罚执行阶段的价值定位,实际上就是要明确心理测试在执行程序和监管改造中的地位及作用。由于这一问题关系到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执行阶段的推广、普及和实际效能的发挥,因而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目前由于心理测试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其在执行阶段的地位不够明确,作用上也没有得到有效体现。心理测试作为心理矫治的前提技术手段,由于对心理矫治的定位存在多种观点,因此对心理测试的定位也态度各异。有的认为是罪犯改造的重要手段,有的认为是基本手段之一,有的认为是辅助手段。[8]笔者认为,关于心理测试在执行阶段的价值定位问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心理测试是刑事执行阶段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所创立的许多科学方法,从生理、心理、社会的角度,全方位地思考和把握罪犯心理发展变化的机制;它在运作过程中所要求遵循的平等、保密、友善、中立等原则;它自身所具有的可操作性、实验性、科学性等特点,是目前其他任何方法所无法替代的。随着心理测试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测试规范的进一步健全,其必将在执行阶段发挥更大的效用。
第二,心理测试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罪犯的心理矫正方面,还应当发挥其在变更处遇过程中的价值。目前,我国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主要通过分析人格中的特征,了解心理结构的差异,从而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矫治。心理测试在罪犯心理改造中的价值是勿庸置疑的。然而心理测试还应发挥其在减刑、假释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对再犯可能性的心理测试,为变更处遇方式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因此,我们应当明确心理测试的价值是多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