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财政逐年加大了监狱执法保障力度,绝大部分监狱走出了因企业长期亏损造成的经济困境,监管设施和行刑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伴随监狱物质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好转,监狱系统还加大了对班子成员和管教干部的学习培训,不少拥有新观念、新知识的专业人才也得以进入监狱系统,这些都为监狱质量管理模式的发育与成熟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罪犯改造新模式的运行特征
(一)罪犯改造质量目标被真正作为监狱工作的指南
罪犯改造质量一直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关注的重点。《监狱法》明确表述监狱工作的总体质量标准是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司法部由此一再强调要把提高改造质量当作监狱劳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尽管如此,这一目标在传统模式下多半浮于表面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一,司法部至今没有制定一套科学、完整的罪犯改造质量指标体系,以致法律要求难以演化为监狱的具体目标;第二,监狱仍然把罪犯逃脱率、危顽罪犯控制率、监狱经济收入等指标作为内部管理与考核的主要依据,这显然不能全面体现罪犯改造质量状况。新模式至少在以下方面力求改变现状。
首先,干警的执法观念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在原有模式下,干警几乎是纯粹的执法者,其眼光更多朝上,其工作好坏主要是恪守条文或政令;而在新模式下,干警作为执法者,更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他的工作业绩评估不仅是看其是否合法,还须以服务质量为依据。
其次,监狱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为其目标实现提供了管理工具。按照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凡按照该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就意味着所在组织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了质量保证,监狱组织自不例外。更重要的是,从质量管理体系原理看,其理念、原则、对管理过程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监测控制机制等都会让其产品或服务质量处于可控状态,其中任何环节或活动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迅速得到纠正或改进。这正是新建立的监狱质量管理体系与原有执法体系之间的主要区别。
再次,新模式的整个目标更具有层次性和可测度性。尽管与传统模式一样,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仍是监狱工作的基本目标,但新模式能够明晰监狱及干警的岗位权责关系,改造罪犯目标可以根据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职责做合理分解,化成干警的具体工作任务,并得到科学测评。盐源监狱近年推行的干警记分考核制度就很能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