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几个基本关系的定位

  

  前述对我国民事庭审模式的基本定位,决定了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不可能全面移植美国的审前程序模式。美国的审前程序建立在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的基础上,与其说是当事人主导审前程序,不如说是律师主导着审前程序,倘若没有律师,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式”审前程序的功能和立法意图的实现必然大打折扣。目前,学界和实务界都有观点力主我国借鉴美国的审前程序(亦即发现程序),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理由主要有二:第一,既然我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可能采用美国的对抗式交叉询问的庭审模式,就没有必要移植本是为着这种庭审模式服务的审前程序,如果非要将美国的审前程序移植来为以法官为主导的“多方询问”的庭审模式服务,不仅会造成程序的内在不和谐,而且未必能够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美国的审前程序在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适用环境,因为审前发现程序不仅复杂冗长,而且必须由律师操作——事实上也只有律师才能够操作,但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无法实行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当然,不全面移植并不等于不借鉴,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借鉴他国的立法来设立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也同样应当保证其与民事庭审模式相协调和相适应。


  

  二、法院的作用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作用之间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本质应当是在该阶段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配置模式。不同的诉讼权利配置,决定着不同的审前程序模式。如何分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权利,又取决于对法院和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各自应有的作用的理性认知。美国重视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诉讼作用,因而赋予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审前程序中有较多的诉讼权利,法官只起有限的作用,由此形成了以当事人为主导地位的美国式的审前程序模式。我国学理则一向认为,法院是民事诉讼的指挥者、决定者,在民事诉讼中居主导者的地位并起着主导者的作用。此理念造就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浓郁的职权色彩,其中包括法院在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中过分的主导作用。因此,所谓重塑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实际上就是重新认识法院与当事人在此阶段各自应有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配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


  

  在审前程序中起主导作用的究竟应该是法院还是当事人,这是重新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分析这个理论前提,不能不涉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关于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我国的通说是“法院主导”论,即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只是在近年,该学说才受到质疑。有观点认为,“在诉讼程序中共同作用的诉权与审判权,并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分,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与此相应,作为诉权拥有者的当事人和作为审判权行使者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关系,也应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并无优劣之分”[3]。因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未必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该观点对于消弭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坚固的、浓厚的“主导地位”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却并没有解决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有无一定主导作用的问题。笔者以为,诉权与审判权对于诉讼程序的作用无优劣之分的命题,只有把民事诉讼作为一个整体去分析时才有意义,也才能成立。而且,诉权与审判权在共同作用于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并非在每一个诉讼阶段的作用都是彼此均衡的,他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之分。如果只在理论上否定法院诉讼主导地位的“始终”性,却不愿承认当事人在诉讼中同样应有的某种主导地位,则无异于传统的“法院诉讼地位主导论”的本质——在当事人不具有主导作用的情形下,整个诉讼的主导者只能是法院。从逻辑上讲,当否定了法院主导地位的“始终”性后,势必会出现法院在某个诉讼阶段不居主导者的地位、其诉讼作用也退于次之的情形,而此阶段势必需要另外的诉讼主体充当主导者的角色,发挥主要的诉讼作用——其间不可能存在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作用完全均衡的“理想”状态,因为在诉讼程序的推进过程中,各诉讼阶段的任务和目标是不同的,民事诉讼主体基于各自的特质而对这些不同的任务和不同的目标在客观上所能起的作用也不相同,他们之间的不同作用可能偶尔是同等的,但多数情况下存在着主次之分也是客观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就整个民事诉讼而言,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作用或许并无优劣之分,但就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言,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作用基本上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主次之分,其主导者和主要作用者既可能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也可能是诉权拥有者的当事人。承认法院与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地位和作用的主次差异,意味着对法院与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诉讼权利的配置也存在主次之别。从理论上讲,在某一诉讼阶段居主导地位和起主要作用的诉讼主体,法律必然赋予其较多的诉讼权利,使其能够进行较多的诉讼行为,反之,就赋予较少的诉讼权利,使其只进行有限的诉讼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