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旨在说明,无论是设立审前程序模式,还是设立庭审程序模式,都不是孤立的问题,两者是彼此协调、相互依存的关系。但是,不管设置什么样的审前程序,其基本作用和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庭审目标的实现——虽然审前程序运用的结果可能造就本案纠纷的解决(如和解),然而这只是个案的(注:尽管美国利用审前发现程序造就了大量的庭前和解案例,但笔者认为,如果我国移植美国的发现程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产生与美国同样高的和解结案率,因为审前发现程序并非美国民事案件高和解率的唯一因素,其中,诉讼费用的高昂、国民的素质、律师的斡旋等都是促成审前高和解率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民事审前程序模式再造的先决问题是确定庭审程序的模式,不然,对审前程序模式的构建将是无的之矢。
现代民事诉讼的庭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英美的对抗式交叉询问庭审模式;二是“一问一答”的纠问式庭审模式。笔者认为,在中国现行的司法背景下,完全移植对抗式的交叉询问庭审模式是不明智的,理由有二:其一,此种庭审模式必以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为实施保障,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在一定时间内不可能实行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然而,“对抗制的公正性,根据它的结构,要求对双方当事人的充分法律代理”[2]。其二,此种庭审模式必须以律师队伍的素质为保障(注:此处所言的素质不仅仅指律师的业务素质,还包括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而中国律师的现状决定了律师的素质还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修炼,才能与对抗式的交叉询问庭审模式相适应(注: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现有的律师要到5年后才能确保全部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但取得本科学历与其职业素质的提高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目前许多地方为此而开办的许多不规范的法律本科班的现象将证明笔者的观点。)。此外,完全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对抗的庭审程序是否是最优的庭审模式,其实也是值得探讨的,而且程序的优劣是相对的,其与国情、文化倾向、诉讼习惯无不相关。当然,完全保留我国传统的“一问一答”的纠问式庭审模式肯定是不可取的,因为这种庭审模式的有效适用并能够产生普遍的公正必赖于法官的素质,只有在法官的素质能够达到足以使大多数人信赖时,此种庭审模式才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目前中国的法官似乎未能获得大多数人的信赖,这不仅源于他们中部分人的业务素质低下,也因为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较为普遍地远离应有的要求,由此决定中国不应当继续采用“一问一答”的纠问式庭审模式。即便有朝一日法官的素质提高至获得了大多数人的信赖,纠问式的庭审模式也是值得怀疑的,毕竟“一问一答”的庭审方式对于发现真实存在着先天的不足,而庭审的终极目标无非是发现真实或者尽可能发现真实。事实上,我国法院在历经数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一直试图将这两种庭审模式融合成更为理想的庭审模式,其做法是:先由法官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审理,然后再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询问,或者顺序相反。笔者将此种改革模式称为“多方询问”的庭审模式。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所创设的多方询问式的庭审模式是值得肯定的,至少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模式变革的过渡期内是适宜的、实用的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