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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几个基本关系的定位

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几个基本关系的定位


张晋红


【摘要】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之一,其应当以梳理和定位好三方面的基本关系为前提。首先,选择和设定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模式应当以选择和设定庭审程序模式为基础,以明确审前程序的目的和任务为条件;其次,合理定位法院与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作为配置他们之间在审前程序中诉讼权利义务的根据;最后,科学地技术处理审前程序的原则性规范与灵活性规范的关系,庭前交换证据应当确定为原则规范,交换证据的方法应确定为灵活性规范。
【关键词】审前程序;基本关系;定位
【全文】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亟待修正和完善,这是不争的事实。但问题是,对我国现有的审前程序模式到底应该修正什么?完善什么?我们准备设立和能够设立什么样的民事审前程序模式?为此,学界已进行了数年的研究和探讨,实务界也作了反复的试点性尝试。然而,关于审前程序立法完善的具体举措似乎并无定论。因此,笔者愿意在既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所需要明确的几个基本关系的定位试作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一、审前程序模式与庭审程序模式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决定了审前程序存在的必然性,无论民事案件简繁如何,进入民事诉讼便意味着审前程序的启动,所不同的只是审前程序的简繁之别。那种认为简单民事案件没有审前程序而应该“一步到庭”的观点,是对民事诉讼规律的漠视。由此可以指出,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简单民事案件诉讼的审前程序模式,二是非简单民事案件诉讼的审前程序模式。当今西方国家司法改革内容之一的审前程序和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变革内容的审前程序,一般是指非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前程序。本文所研究的审前程序模式正是普通程序中的审前程序。


  

  设立审前程序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其与庭审程序的构建具有直接的关系。我国法院在进行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改革时,常常忽略这两者之间应有的协调关系。有的法院推崇“美式”的庭审模式,却并不欣赏“美式”的审前准备程序;有的法院在推行“美式”审前准备程序的同时,却依然采用“一问一答”的纠问式的庭审模式。殊不知,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有着某种和谐的必然要求。如果将他国的审前程序模式与庭审程序模式任意割裂后作所谓的“优化”移植,未必能产生最佳的诉讼程序,即便该程序可以理解为理论上的最佳程序,也未必是最实用、最有效的诉讼程序。以美国为例,其一次性的对抗式庭审模式意味着审前证据开示程序的必要和必然,因为没有双方律师对审前证据开示程序的充分利用,就不可能有双方律师在法庭上精彩的交叉询问,法官就难以“消极”地听审,而且仅一次庭审未必能够完成庭审的任务。事实上,正是基于美国的对抗式庭审“比大陆国家具有更浓的斗争色彩,所以当事人更需要发现程序来表示自己有积极准备攻击和防御的决心”[1]。试想,如果移植美国的审前程序模式,却依旧实行“一问一答”的纠问型的庭审模式,或者移植美国的一次性的对抗式庭审模式,却保留我国现行的审前程序模式,其结果可能是:或者纠问式的庭审模式使律师或当事人逐步丧失利用“美式”审前程序去发现真实的积极性,从而使完美的审前程序的诸多功能空置,或者由于职权性的审前程序无法保证对抗式庭审模式功能的实现,从而使“美式”庭审模式在改革的实践中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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