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提高我国民事审判正当性的思考

  

  从正当程序的上述五个方面的作用中可以看出:正当程序对于民事审判正当化的意义并不亚于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是民事审判正当化的一条必经途径。正因为此,民事审判正当化的合理途径应当是“通过结果的正当化”和“通过程序的正当化”两条途径的有机组合。


  

  上文指出,应当将提高审判的正当性确立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现实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审判制度改革就必须在保留和完善传统的“通过结果的正当化”这一途径的同时,打通和拓宽“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这一新的途径。作为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启动后,诉讼效率有明显提高,判决质量也有所上升,但是审判的正当性水平不高的状况却没有明显改观,“正当性危机”依然存在。审判方式改革未能明显促进审判正当性提高的根源就在于,改革未能带来对传统的审判正当化途径的突破,未能有效发挥程序对于审判正当化的作用。首先,审判方式改革虽然完善了某些程序制度,但改革毕竟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展开的,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离正当程序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法定程序内含的正当性资源不足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审判方式改革不能有效促进审判正当化的关键原因。比如,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辩论主义相去甚远。张卫平教授将我国的辩论原则称为“非约束性原则”,也就是说,我国的辩论原则并不禁止法官就当事人没有辩论的事实作出裁判,法官可以就事实作出不同于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认定[12](p.158)。仅此一点就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事判决还谈不上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形成,当事人实质性参加程序这一正当程序的重要原则尚不能充分落实。又如,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等,也都是与法官中立原则相违背的。诸如此类的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还有很多,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列举了。其次,审判方式改革虽然强调程序的重要性,但是终究未能突破程序工具主义的窠臼,程序的独立价值依然得不到彰显。程序工具主义不足以从根本上扭转实务部门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实践中违反程序审理或者程序“走过场”的情况依然相当普遍。由此看来,要使我国民事审判的正当性得到明显提高,使民事审判获得充分的正当性,必须在现行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彻底的制度改造和观念更新。一是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使法定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二是要促使法官群体走出程序工具主义的误区,充分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尤其是程序对于实现审判正当化的重要性,辅之以制度保障,确保正当程序得到严格遵守。需要指出的是,在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时,必须考虑到如何协调好审判正当化两条途径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限于篇幅,这一问题本文就不展开讨论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