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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国民事审判正当性的思考

  

  4.正当程序可以通过让当事人本身对结果承担责任而使得判决更容易为他们所接受。正当程序赋予了判决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对抗而产生的性质。在正当程序的保障下,法官相当于一个中立的裁判(法官中立),当事人之间在平等的地位上展开攻击和防御(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通过提出事实主张和证据、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与对方进行辩论,以此说服和影响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当事人实质性参加程序),如此产生的判决本身就具有公平对抗结果的性质。既然如此,当事人就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就对抗的结果承担起责任。对于蒙受了不利判决的当事人来说,只要对抗是在公正的条件下展开的,他就会自然而然或者不得不将导致这样结果的责任部分甚至全部归之于自己的对抗行为,这就使得他们更加容易接受这样的不利判决。当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可能是形成裁判的单一主体,审判作为一种公力救济的本质决定了法官始终都是形成判决的另一主体;判决应当视为当事人的参加和法官的判断两方面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当事人对审判结果负责并不是说当事人必须对审判结果负全部责任,民事审判也不可能通过让当事人对结果承担责任而轻而易举地实现正当化。但是,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让当事人对审判结果负责的归责机制,可以起到让当事人更加容易接受判决的作用却是毫无疑问的。


  

  5.正当程序能够体现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公众的民主权利的尊重,避免当事人及公众对审判过程的不满。正当程序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主要体现为两点。首先,满足了当事人要求得到平等对待的愿望。当事人要求得到平等对待,来源于维护其人格尊严的需要。罗尔斯说过:“说人们是平等的,这就是说在没有任何强制原因的条件下,任何人都没有受到特殊对待的权利。……背离平等的做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在同一个为着全体人的原则体系的法庭上自我辩护并接受审判;基本平等被认为是在受尊重方面的平等。”[9](p.326)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人格独立,也就不可能有人格尊严。当人们发现自己受到了不平等对待时,必然产生尊严受到伤害的感受。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受到侵损的感觉。”[11](p.199)正当程序要求法官中立和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这就可以使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受到平等对待方面得到满足。其次,让当事人参与裁判的形成过程满足了当事人的自主愿望。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自主愿望或曰自主意志,也就是希望自己主宰命运,不愿意受别人的支配。美国学者萨默斯曾经指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意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11](p.199)这种自主愿望体现在诉讼当事人身上,就是希望参与直接涉及到自身利益的裁判的形成过程的愿望,并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比如,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愿望且所表达的意见和愿望能够得到审判者的倾听和尊重、与其他各方及审判者展开充分而有意义的讨论和交涉等等。让当事人实质性参加程序,就可以使他们的这些愿望得到满足。至于正当程序对公众的民主权利的尊重则主要体现在对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公开审判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落实,而知情权的落实又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最基本的条件。正当程序正是通过所体现出来的对当事人人格尊严和公众民主权利的尊重,为民事审判过程的正当化提供了最重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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