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将从如下五个方面带来或者促进民事审判的正当化。
1.正当程序可以消除合理怀疑和吸收不满。程序可以视为审判的外观形式,是人们评价审判的一种重要视角。当当事人和公众从程序角度来评价判决时,如果法官不能坚持中立,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审判不能公开,则审判至少在外观上就已经显得不公正了,如此必然导致当事人(主要是败诉当事人)及公众对审判的合理怀疑和不满。在判决本身的正确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这种怀疑和不满将更加强烈。法官中立、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公开审判可以使审判呈现出一种公正的外观,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案件是由公正的法官以公正的方式审理的,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他们的合理怀疑并吸收他们的不满。虽然就那部分判决的正确性本身存在争议的案件而言,正当程序并不一定导致当事人和公众对于判决的信服,但是审判通过正当程序呈现出来的公正外观至少可以使其怀疑和不满失去充分和直接的依据,使他们不得不接受判决或者不对判决表示明确的反对——审判仍然在较低程度上达到了正当化的效果。
2.正当程序有利于当事人和公众理解判决。公开审判对于当事人及公众理解审判过程和判决理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诉讼资料和判决依据的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开进行以及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都可以大大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说服力,使判决更加容易为当事人和公众所理解。此外,让当事人实质性参加程序意味着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直接置身于程序的运行当中,自然也便于他们理解审判。当然,并非所有能够为当事人和公众所理解的判决都能够带来判决的正当化效果,但是对于其实体上的正确性没有争议的那些案件来说,这种通过程序促成的理解意味着当事人和公众对于判决的正确性的认可,也就意味着判决正当化的实现。
3.正当程序使判决具有了通过理性对话而形成的性质。同样的判决,基于理性对话形成的判决比由法官单方面作出决定形成的判决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当代哲学和社会学大师哈贝马斯曾经指出,一个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或可接受性,不但取决于其所适用法律规范本身的正当性(这又取决于作为关于规范证成对话的民主立法是否符合理性对话的标准和要求),还取决于作为关于规范适用对话的司法程序是否符合理性对话的标准和要求。在这方面,把这种对话的辩论过程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10](pp.3-29)。当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可以使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的观点和理由,彼此展开辩论,在此基础上缩小分歧、消除隔阂、增进共识。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了解和说服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一般说来,当事人之间的立场、观点以及情绪愈对立,判决最终为当事人双方接受的可能性就愈小;反之,判决最终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的可能性就愈大。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可以通过缓解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而使审判更加容易获得正当化。正当程序为基于理性对话而形成的判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首先,当事人对程序的实质性参加为基于对话形成判决提供了基本前提。当事人实质性参加程序,意味着辩论主义的确立,而辩论主义又意味着判决基于对话(辩论)而形成。其次,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平等为当事人之间的对话成其为理性的对话提供了最重要的条件。理性对话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确保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显然,如果诉讼地位不平等,诉讼地位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可能得不到充分表达的机会,诉讼地位处于优势的一方也可能倚仗优势而不会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