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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国民事审判正当性的思考

  

  最后,提高民事审判的正当性也是改善我国当前民事审判现状的迫切要求。我国的民事审判正面临着诸多问题,一般说来是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比较突出。然而,在这些问题后面隐藏着的更深刻更严峻的问题却是人们对法院和审判的不满和不信任,这种不满和不信任已经成为了当下中国社会中相当普遍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的本质可以概括为“审判的正当性危机”,其后果的严重性已经远远超出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所直接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比如,有些债权人由于不信任法院,选择非法手段来实现债权,严重损害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对审判的不信任造成了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申诉的案件比例畸高,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由于担心司法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和企业不敢轻易投资和交易,抑制了经济发展;等等。如果任这种“正当性危机”延续和加剧,将会导致司法整体功能的萎缩和失效,极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成和完善,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将面临威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将受到阻碍。因此,要从全局和根本上解决我国民事审判所面临的问题以改善民事审判现状,必须从提高审判的正当性着手,将提高审判的正当性视为当务之急。


  

  二


  

  民事审判正当化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条途径是从判决结果中寻求审判的正当性资源,也就是通过确保判决的正确性来赋予审判以正当性,这一途径可简称为“通过结果的正当化”。另一条途径是从程序中寻求审判的正当性资源,即通过确保案件通过正当程序审理而赋予审判以正当性,简称为“通过程序的正当化”。“通过结果的正当化”是我国民事审判正当化的传统途径。也就是说,在审判方式改革之前的传统诉讼体制下,“通过结果的正当化”是我国民事审判正当化的基本途径。在传统诉讼体制下,流行的程序理念可以说是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虚无主义的混和。这种观念一方面导致程序的设计完全服从于实现判决的正确性这一目的,无视程序本身对于审判正当化的直接和独立的作用,法定程序内含的正当性资源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导致审判实践中违反程序审理的现象比比皆是,以至于正当性资源本来就不足的法定程序对于审判正当化的作用也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如此一来,“通过程序的正当化”途径几乎不发挥作用,“通过结果的正当化”途径自然成为审判正当化的基本甚至是惟一的途径。


  

  “通过结果的正当化”这一途径对于民事审判正当化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作用直接来源于实体法本身的正当性。既然实体法被认为是正当的,那么根据实体法作出的判决就有了正当性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这种忽略或抑制了程序的作用的审判正当化途径,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先就判决的正当化来说,“通过结果的正当化”途径将因为以下两方面的原因而显现出结构性的功能缺陷。


  

  一方面,判决的正确性本身是相对的,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判决无法达到理想状态的正确性。判决达到理想状态的正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二是判决适用的实体法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即法官从实体法当中选择了“惟一正确的答案”予以适用。然而,要求判决必须达到这样的正确性,却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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