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国民事审判正当性的思考
翁晓斌
【摘要】为了合理引导改革的走向和回应当前现实的需要,应当将提高审判的正当性确立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现实目标。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正当化途径即“通过结果的正当化”途径存在无法克服的结构性功能缺陷,仅凭这一途径无法有效提高民事审判的正当性。这正是传统诉讼体制下审判正当性水平不高的症结所在。正当程序对于民事审判正当化有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正当程序的建设和完善可以开辟民事审判正当化的另一条途径,即“通过程序的正当化”途径。因此,实现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现实目标的整体思路应当是:在保留和完善“通过结果的正当化”这一传统途径的同时,通过观念转换和制度改革打通和拓宽“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这一新的途径。
【关键词】民事审判;正当性;正当化;判决的正确性;正当程序
【全文】
在进入本文主题之前,有必要先交代一下什么是民事审判的正当性和正当化。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说过:“对权力行使产生的结果,人们作为正当的东西而加以接受的性质,这种权力的行使及其结果就可以称之为具有‘正当性’或‘正统性’(Legitimacy)。”[1](P.10)按照谷口安平的说法,审判的正当性指的是审判权行使及其结果被人们作为正当的东西而加以接受的性质。审判正当性问题近年来逐渐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如贺卫方教授在论及英美法系国家程序设置的目的时,认为目的之一就是“如何使司法判决获得更多的正当性资源,也就是使法官对于具体案件的判决以及法律规则的阐述得到当事人以及社会一般公众的认同”[2](P.87)。贺卫方教授只提到了审判正当性的核心部分即判决的正当性,按照他的理解,判决正当性就是判决得到当事人以及社会上一般公众所认同的性质。王亚新教授是首位专门就民事审判正当性作了完整和系统阐述的国内学者,他在一篇论文中将这一概念定义为:“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者及社会上一般人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性质。”[3]在另一着作中,他又对民事审判的正当性作了更加详尽的解释:“作为研究和理解一般纠纷的解决或审判制度之内在结构的一个理论工具,正当性或正当化的概念意味着纠纷的解决或审判在整体上为当事者以及社会上一般人所承认、接受和信任的性质及其制度性过程。……同时还要注意,正当性所指的对审判之承认或接受并不意味着个别人对审判的一般态度,而是社会上一般人对审判整体的一般态度,因此反映在一种广泛存在的气氛或者社会心理状态之中。而且这种社会性承认、接受既能够表现为积极的支持,也可以停留在漠不关心或仅仅不明确表示反对等状态上(所谓‘消极被动地接受’)。”[4](p.149)
综上可见,民事审判的正当性指的是民事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判决)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的性质。这里所谓的接受,既可以表现为积极主动地接受,如支持、信任、信服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被动地接受,亦即不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不得不接受。
至于所谓民事审判的正当化,可以理解为民事审判正当性问题的另一种表达。民事审判正当性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审判获得正当性,也就是审判获得正当性的途径或方法的问题。民事审判通过某种途径或方法获得了正当性,这一过程和效果也就是民事审判的正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