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
赵钢;朱建敏
【摘要】从维护抗诉程序正当性的立场出发,本文对民事抗诉程序“有错必纠”的现有价值取向进行了反思,重新界定了民事抗诉程序应然的内、外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就进一步完善民事抗诉程序的大致设计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程序;价值重构;程序设计
【全文】
抗诉乃是民事检察监督最重要的一条途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框架、司法体制以及审判实务背景下,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本属不容置疑,但就是这样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近些年来却不断地受到非议和责难,有观点甚至主张从根本上将其取消,[1]故而不仅由此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理论混乱,而且也使得民事抗诉工作处于一种日渐被动的“颓势”状态。[2]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原本不应该出现的尴尬局面?罗列起来,原因颇多,既有理论阐述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还有具体理解上的偏差与实务操作上的失当。但我们认为,在以上诸种原因中,民事抗诉制度现有价值取向上存在的问题乃是最主要、最关键的原因。因为,价值取向所反映的乃是主体实践活动所欲追求的目的或目标,它是一项制度获得正当性的基础所在。因此,若某项制度所蕴涵或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那么不论这项制度的设置初衷多么美好,其之实施效果均会差强人意,甚至“南辕北辙”。鉴此,我们拟就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以及完善该项程序的大致设计略作探讨。
一、我国民事抗诉程序现有价值取向之检讨
程序价值,通常包括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民事抗诉程序的价值也不例外。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民事抗诉程序的价值取向在内、外两个层面都存在偏差。但从有关抗诉规范和民事检察监督实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乃是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即对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重视不够和对该项程序价值实现的评价标准有欠科学。
(一)过分强调“有错必纠”,明显忽视内在价值
所谓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其各项程序规范背后所蕴涵的“优良品质”和“抗病基因”,譬如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安定性等等。尽管这些“品质”和“基因”并不一定都能直接反映抗诉程序所欲追求的外在目标,但它们却是形成该项程序制度的正当性所必须具备的特殊要素。然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却没有对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给予足够的重视。
从现行立法来看,《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的4个条文(即第185条至第188条)分别就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诸种情形、抗诉的法律效力、抗诉的提起方式以及抗诉后法院应通知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问题作了概要的规定,但是,我们从这些条文中基本上看不出抗诉程序在内在价值上有什么明确的斟酌取舍。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中的有关内容,倒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已经有所考虑、有所斟酌。譬如,依照《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的决定。我们认为,《办案规则》之所以这样规定,应该说主要就是基于对程序效益的明智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