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的执法管理措施符合劳教(戒毒)执法工作规律,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一定会大幅提升。只要我们将自己的执法活动纳入可控的管理范围,就一定会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只要我们合理配置劳教(戒毒)机关执法工作的各个要素、优化执法资源,就一定能够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只要我们细化、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标准、要求、程序,就一定能确保自己每项执法活动、每个执法环节都能够标准化操作,最终实现劳教(戒毒)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
四、 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权力的监督
以公开促公正,阳光就是天然防腐剂。阳光具有很强的穿透性,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要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要设置一道一道的“高压线”,更要通过阳光执法来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按照信息公开、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所务(政务)公开。凡是可以向社会公开、向矫治对象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公开,切实提高阳光执法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众所周知的道理。要学会在监督下工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通过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劳教(戒毒)机关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个别单位对待来所会见、办事的人民群众“脸难看”、“话难听”、“不愿搭理”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民警在矫治对象身上违规使用电警棍、辣椒水的现象从根本上没有杜绝,伤害了人民群众感情,侵害到矫治对象的利益。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久治不绝,在于个别劳教(戒毒)所党委没有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当作是“一把手工程”来抓,致使该公开的不敢公开,该透明的不敢透明;即使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也是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这种怕见人民群众的“暗箱操作”,当然经不起社会实践的检验。殊不知劳教(戒毒)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包括矫治对象。人民群众是通过对民警与劳教(戒毒)机关一件件具体的执法活动,来认识、观察、了解和作出评价的。他们切身感受到的是公正与不公正、文明与不文明,最实在,最真切,也最能客观地反映劳教(戒毒)机关的真实执法水平。劳教(戒毒)所的“一把手”要主动承担起职责,确立抓执法就是抓业务、抓执法就是抓队伍、抓执法就是树形象的理念,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上亲力而为,为民警做示范、当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