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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执法规范化提升劳教(戒毒)工作水平

  

  “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李斯《谏逐客书》)。劳教(戒毒)机关要谋发展成大事,就要有长远的目光,博大的胸怀,师人之长,发展壮大自己。从眼前做起,从每一件具体的执法活动做起,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每一位民警肩上有任务、心中有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制度的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不执行,也成不了方圆。执行好一项制度,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这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就执法制度建设而言,司法部劳教局经过多年的努力,制定出劳教(戒毒)机关在收容执行与强制隔离戒毒实践中一些程序性规范,诸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为规范执法提供依据和操作指引,在实际工作中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但是,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良法在于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在于各项执法制度对执法活动的有效规范和约束,也就是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周永康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按照这个“首要标准”,劳教(戒毒)机关的执法过程,就是一条教育矫治生产流水线。直接从事教育矫治工作的人民警察,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生产者,人民群众则是终极消费者。教育矫治“产品”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关键是看“产品质量”即重新违法犯罪率能否“过关”———这主要取决于民警的“加工方式”是否符合规范,即执法制度是否具体可行且能落到实处。一次执法不规范,不仅会导致矫治对象对民警的不信任,而且很可能会造成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危机。用一句管理学经典理论来概括,一次不规范的执法能够摧毁99次说教。由此不难看出,作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管理的重要保障,执法制度不仅要规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为”、“不能为”,而且也要规定违反制度的惩戒措施。既要增强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又要重点解决执行当中“不认真执行制度、不贯彻落实制度、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问题,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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