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的观点,我国目前的审判解释权专属于最高法院,地方法院无权解释法律。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因为法律适用总是离不开法律解释,地方法院既然有权适用法律,理所当然也就有权解释法律,只不过这种解释仅仅适用于个案而没有普遍的拘束力而已。不承认地方法院的法律解释权,就必然会促使地方法院经常性地向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进行请示,这也是我国法院内部长期盛行请示批复制度的重要诱因。
此外,我国最高法院的绝大多数司法解释是脱离个案而作出的,有的还是针对某一部法律而作出的全面、系统的解释。在法律适用中,这种抽象解释往往直接取代了相关立法。尽管在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有其相对合理性,但从国家机关之间职能分化的角度来看,则是法院职能上的一种越位。“从今后的发展方向看,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该体现司法不同于立法的功能和性质,不断缩小与具体司法裁判过程的距离,尽可能多地针对或联系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来作出解释。”[21]
【作者简介】
丁以升,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孙丽娟,单位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注释】在现代西方国家,法院承担的另一项重要的政治性功能是权力制约功能。
参见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胡伟:《司法政治》,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34页。
违宪审查的功能是双重的,它既是法院创制公共政策的一种方式,又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一种制约。
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
法国宪法委员会对法律进行事先的、抽象的审查,是脱离个案而进行的,因此,能否将其归入司法职能,便存有疑问。对此,还有学者提出,由于该委员会已与现代型法院的一般特征相悖,因而不应视之为法院而应视之为政治审查机构。参见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7-98页。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55-356页。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96页。
董:《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页。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53页。
参见刘素英:《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研究综述》,载《探索》2004年第1期。
转引自翁晓武:《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
参见李晓兵、王兆鹏:《违宪审查与法院的角色》,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
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参见杨海坤、朱中一:《从行政诉讼走向
宪法诉讼——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实际上,围绕如何发挥判例的作用问题,我国的法院已经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自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正式发布案例,这些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反复推敲、字斟句酌,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了统一标准和提供范例的作用。董:《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56页。另据报道,近年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该法院内部推出了一套“先例判决”制度。有关该项制度的介绍和讨论,参见韩成军等:《“先例判决”的法学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2-393页。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0-251页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