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探究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所不同。
尽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合同相对性”原则具体规定上略有差别,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主要包括: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而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责任相对性,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可见,合同相对性的重要内容在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按照该原则,合同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既不创设权利,更不设立义务,第三人也不得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及其在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于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只应对债权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而不应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承担义务和责任。为了体现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领域,罗马法曾确立了“(缔约行为)应该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到(inter stipulantem 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等规则,因此第三人都不得介入合同关系。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行使诉权也必须有直接的利益,而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能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此种限制也使当事人不能缔结利他合同。然而,随着交易的发展,罗马法逐渐承认了一种适用债的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况,即当缔约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更准确地说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本来就应该由缔约人履行的给付时,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效的。这种合同相对性理论例外原则随着交易的复杂性及审判实践的需要,有了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可能常常要涉及到第三人,甚至经常发生第三人介入合同的履行过程的情况,这样合同责任主体的确定就更为复杂,这就需要在合同关系涉及第三人或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正确适用合同相对性规则以确定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