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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是理论,还是实践?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是理论,还是实践?


刘晓红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
【全文】
  

  从目前存在的解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来看,大多并非学者新创设的理论。相反,学者们从仲裁协议的契约性这一基本特征出发,在原有的传统合同法律制度或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寻找相关理论用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中所出现的这一新的法律问题。以下便是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界用于解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几种重要理论。


  

  一、“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Estoppel)其本质在于不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违背其先前所作的允诺行为而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依据其适用的不同情况,禁止反言在英美司法实践中被区分为多种不同的形式,包括:证据法上的禁止反言、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契约法上的禁止反言和所有权上的禁止反言。而在仲裁领域中主要援引的是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它被认为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的干涉,也是两者融合的自然结果。此外,适用于仲裁的还包括附随禁止反言


  

  (collateral estoppel,estoppel by judgment,issue preclusion)原则,其主要被法院适用在决定当事人对同一请求以不同理由再次提起仲裁时此争议的可仲裁性的问题上。


  

  1999年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Ms Dealer Service Corp.v.Sharon D.Franklin一案确立了衡平法禁止反言适用的标准。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已有的案例表明,禁止反言原则在两种情况下支持仲裁协议的未签字方要求仲裁的请求:


  

  第一种情形是指当仲裁条款的签字方利用合同中的实体条款来主张自己对非签字方的权利时,其主张事实上确认了双方之间合同的存在,并且签字方的主张完全来源于合同或者与合同的内容相关。此时如果他否认非签字方的仲裁权利,是不被允许的。


  

  该种情形中所适用的衡平法禁止反言原则其实早在1981年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其审判的Hughes Masonry Co.v.Greater Clark County School Bldg.Corp.案中已首次得以确立。


  

  可见,在该第一种情形适用的禁止反言原则背后所体现的的衡平理念在于:签字方依合同的的实体条款主张其对非签字方的权利,使其认为此合同是在两方之间生效的(假定),而在非签字方援引同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时,签字方又以形式问题否定此条款对其效力。此时,衡平禁止反言原则将会阻止签字方享有其严格权利而限制其提起诉讼权利,使其只能与非签字方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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