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5]成为西方刑法学界的一大“显学”,并在几十个国家中发展了旨在替代正规刑事司法系统的恢复性司法。在我们对恢复性司法考察后,会发现恢复性司法核心内容包含有社区矫正的诸多基础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与正规犯罪解决方式———刑罚相对立的非正规的犯罪解决方式,其只适用于轻罪和少年犯罪,以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以道歉、社区服务为主要承担责任方式。恢复性司法中的社会服务与作为一种刑罚的社区服役从内容上看极为相似,都是以为社会提供免费的劳务为主要内容,但是究其核心理念,则截然不同:
首先,社区服役作为一种具体刑罚,强调的是在改造或矫正模式下,在回归社会的理论指导下的一种对犯罪人的惩罚。而社会服务则不然,对犯罪人而言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就是为社区提供免费的劳务,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让犯罪人承担责任在社区强化“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的观念,另一重要目的就是让犯罪人通过自己的建设性的行为重新取得社区成员的信任,使社区成员看到犯罪人身上潜在的积极价值,并使犯罪人从他的促进公益的行为中产生成就感,激发其与社区合作的愿望,以尽快融入到社区中去。
其次,社区在社区服役刑罚制度和恢复性司法中的社区劳动中的地位、意义不同。前者中的社区是一种与监所相对应的非监禁性惩罚措施,虽然在社区内劳动,目的是重返社会,但犯罪人更易感受到惩罚与被惩罚、监督与被监督、矫正与被矫正的关系,与其真正发生联系的是矫正官员和志愿工作者。而后者作为与正式刑事体制并列的另一种解决刑事责任的方式,社区成为与犯罪人、被害人地位相同的当事人一方,而不仅仅是一个犯罪人劳动的区域,正是这种原因,使得社区改变了那副冷冰冰的面孔,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到让犯罪人重犯社区直至重返社会的努力中。
笔者认识到,救济性司法现在虽只是尝试之举,但其可能会成为一种新的刑罚方式。需要指出,尽管美国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热情自上世纪70年代便已开始降低,但是,实际中参加社区矫正的罪犯远多于关在监狱中的罪犯,并且法院还在继续对将近60%的被告判处执行缓刑。2000年底,美国监禁率为690人/10万人,为世界第一。[5]从美国学者关于社区矫正的一些数据可以看出:未收监的犯罪人尤其是重罪犯,主要是以另一种方式———社区矫正刑予以矫正。这种状况造成了普通民众对社区安全的恐慌感,并因此抨击造成此种恐慌的制度根源———社区矫正。我们认为,在美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主要适用对象应该集中于轻罪,和其他一些具有特别意义的特殊犯罪人群体(如未成年人犯),而不能承担矫治众多重罪犯的任务。对于因社会治安恶化、犯罪率、上升以及监狱中人满为患的现象,不能不问罪犯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应承担刑事责任之轻重,而过于轻率地将之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之中,以至于社会矫正在美国社会的泛化和滥用。当然,据此便指责社区矫正并认为社区矫正失败或者无效果也是不全面的。
(二)英国的社区矫正刑
社区矫正刑早在19世纪后半叶进入英国司法实践领域,逐渐成为今天被各级法院所普遍适用的主要刑种。[6]社区矫正在英国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种,适用于实施了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的罪犯。当刑罚裁量者认为,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是必须判处监禁刑,但是也不能满足于判处罚金等轻微刑罚时,就应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刑。与传统刑种不同,社区矫正刑是一个复合型刑种,由多个单独的社区矫正令组成。包括:(1)社区恢复令。其实质就是通过建立监督官和犯罪人会见制度,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以保障犯罪人的改造回复,防止其再次犯罪,保护社会再次遭其害。(2)社区惩罚令。它是一种要求犯罪人在社区内提供无偿劳动的社会矫正刑。从事之劳动可以是体力劳动,也可以是智力劳动。犯罪人的劳动应当是服务于整个社区。(3)社区惩罚及恢复令。这是社区恢复令和社区惩罚令的混合。(4)宵禁令。是高度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刑。目的在于通过限制服刑人员在家中,防止他们在夜间外出从而减少,控制某些形式的犯罪。(5)毒品治疗与检测令。包括治疗要求即强制犯罪人必须接受戒毒治疗和检测要求,即要求犯罪人定期提供血液样本,以检测戒毒成效。它与其他社区矫正的区别就在于毒品治疗与检测令是非强制性的,必须有犯罪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戒毒治疗的前提存在。(6)戒毒令。这是一个尚未生效的社区矫正令,主要是针对那些因依赖或滥用A类毒品,而触犯法律的成年犯罪人。(7)排除令。这也是一个尚未生效的社区矫正令,是禁止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出入特定的场所或区域的禁止性规定,目的在于减少犯罪人再次实施特定犯罪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