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反价格垄断执法角度,在进行任何的反价格垄断调查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和严格的保密义务。在执法过程中,应组建独立的专家咨询团队,其中应包括法律、经济、技术等领域,这将保证执法的优先性、公正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从价格管制角度看,电信产业的定价还是应以成本定价为基础,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成本定价中的成本测算需要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更需要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信部与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发改委明确分工、相互协调,这对电信企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对于基础设施(包括骨干网),要实现“三网融合”,必须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租赁权的角度予以考虑,行业监管者应从促进竞争和调整市场结构的角度保证电信行业融合过程顺利进行,反垄断法应保护竞争和融合的效果。
5.从企业的角度,作为主导运营商的电信和联通,需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发展,将企业日常运营中可能涉及《反垄断法》的业务,特别是价格挤压行为,进行严格的合规监管,避免成为行业监管与反垄断监管冲突的牺牲品,并积极促进电信行业监管(包括电信价格监管)与反垄断监管的协调。
基于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此次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反垄断调查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我们希望发改委能够依法将调查进行下去,并得出令主导运营商、非主导运营商和消费者都信服的结论。我们还要注意到,在解决眼前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着眼未来如何能够避免此类问题的重复出现,因为我们追求的不是罚款,而是促进和保护竞争,并提高消费者福利。此案中所涉及的问题,仅是多年来电信行业所存在问题的一个环节,必须承认的是电信企业确实暴露无遗出许多问题,但如果仅通过这种罚款的方式让电信企业承担解决问题的成本,而不是从一个整体的角度去思考解决问题的体系性方法,这恐怕也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尽管价格挤压在国内还没有很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就此类型的案件而言,我们只有利用这种理论才能寻找到整体性的解决方案。就此案所涉及的问题而言,只有将价格挤压这种行为予以明确,才能从一个整体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仅限于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某一个层面。价格挤压不仅在电信行业,在石油、医药、电力、煤气、基础设施等行业均很可能出现,这使价格挤压法理研究、立法、执法和司法更加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