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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基本特征刍议

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基本特征刍议


邹平学


【摘要】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不宜概括为双轨制或二元制,因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有关解释权的配置关系和逻辑结构,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获得的解释权只能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香港法院因授权获得的解释权不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固有的解释权相提并论,因为两者的权力性质不同、权力关系不同、地位效力不同、解释权的启动不同。把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概括为“一元双重解释制”或“一元两极主从解释制”较为合适。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双轨制;二元制;授权条款
【全文】
  

  检视现有研究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成果,笔者发现,一些学者在概括总结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体制)或者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的特征时,往往使用“双轨制”一词来描述。比较全面、充分地从这个视角分析的学者是程洁教授,她的《论双轨政治下的香港司法权——宪政维度下的再思考》一文由三大部分构成,其标题分别是“双轨制释法权引发的批评与回应”、“双轨制释法权的宪政主义解读”、“双轨制下权力行使的边界”。[1]可谓此种论述的代表作。此外,焦洪昌教授在《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之原因分析》一文中对《基本法》第158条的规范分析后认为是“立法者们设计了双轨制”的释法权,使立法解释与法官解释在香港地区并存。[2]朱国斌教授则认为“基本法解释体制具有如下特征:(1)这是一种法律解释的双轨制,一法两释(指释法主体,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3]李昌道教授则把基本法解释机制称为“二元制的基本法解释机制”,意指这个机制“一方面认定基本法是中国法律系统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确定香港继续施行普通法,需要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不能从单一方面提出解决办法,既可以做到符合‘一国’,一刻维持‘两制’。”[4]李教授这里的二元制与前述的双轨制的含义接近。


  

  从上述学者的论述看,他们所称的“双轨制”或“二元制”大体是指两个释法主体、两种释法权力、两种释法主体背后的不同法律传统等,而且是围绕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来展开的。笔者认为,使用“双轨制”或类似的“二元制”用语来描述基本法的解释机制是不准确、不科学的,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本文试图就此问题作出自己的评析。


  

  望文生义,双轨最基本的涵义是指“有两组轨道的复线”。[5]双轨制是单轨制的对称,它指两个系统同时运行的制度,或泛指以两个途径实现一个目的的制度。这个用语被广泛地运用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很多领域,如价格双轨制、[6]公司结构的双轨制、[7]土地使用权出让双轨制[8]的提法。“双轨制”最容易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双轨”具有“平行”、“并存”、“并行”、“并重”的意思。二元制(binary system)是一元制的对称,也是指并行、并重的两个系统、两个主体,如大家很熟悉的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比如哲学上的二元论就是指一种企图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精神和物质两个实体。在政治学上的“二元制”是指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和政府处于并立地位、分掌政权的政治制度。采用二元制的国家,政府由国家元首直接控制,是国家元首行使行政权的机构,只对国家元首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只是立法机关,甚至只是君主的咨询机构。国家元首是君主的,为二元制君主国。国家元首是总统的,为二元制共和国。可见,双轨制和二元制基本含义是很接近的,都存在双轨、双主体、双权力、双制的“平行”、“并存”、“并行”、“并重”的含义。正是在这些意义上,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与此完全不符,因为人大的释法权和香港法院的释法权完全不是可以相提并论和等量齐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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