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华例证
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通常不区分“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与“法律性国际贸易争端”,对一切国际贸易争端概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应该说,对于诸多“法律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分析实证主义的确是一种适当的方法。然而,对于那些“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就不能囿于纯法律思维,尊奉概念主义的分析方法;否则,所获得的只能是片面的认识。
中国已是一个经济大国,虽然个案的败诉大多不足以危及中国的重大经济利益,但这并不能排除涉及中国的一些国际贸易争端是“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由于此类贸易争端的解决对中国而言事关重大利益,因此应予以充分重视。中美之间有关人民币汇率的争端就是非常典型的“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从2003年开始,美国国会的一些议员就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大做文章,甚至以中国政府通过操纵货币汇率在与美国的贸易中获取不当利益为由,威胁要将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仅在2007年,美国参、众两院针对人民币汇率的法案就有十几个。最近的一次是2009年3月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的资深民主党议员联名致信美国总统奥巴马,鼓动奥巴马对操纵汇率的中国施压,甚至不惜向WTO起诉。[28]然而,迄今为止,美国行政部门对一些国会议员要将中国告上WTO的动议均持审慎的态度,主张通过中美之间的战略对话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
对于人民币汇率争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依GATT第15条的规定,DSB对此类争端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学者们的观点可分为“有”、“无”及“具有模糊性”三种。[29]二是依WTO有关规则,中国的汇率安排是否构成政府补贴的问题。对此,国内学者普遍持否定的观点,[30]国外学者的意见则有肯定意见与否定意见之分。[31]中外学者对于以上两个方面问题的研究,无论得出的结论如何,都是建立在对WTO协定相关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基础之上的。然而,倘若认定人民币汇率安排已经构成了WTO禁用的政府补贴,那么美国政府为何不将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呢?这样的问题显然是任何纯法律分析所无法回答的。即便认为人民币汇率争端不受WTO管辖,中国汇率安排也不构成WTO禁用的政府补贴,此等法律上没有“胜算”之把握是否就是美国政府不将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唯一原因呢?同样,对此类问题也需要超越法律分析才能回答。
在分析人民币汇率争端时,不能忽视其“政治性”。汇率安排“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中国所有的对外经贸活动,在对外依存度很高的情形下,人民币汇率安排将进一步影响中国整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鉴此,一旦将人民币汇率争端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如果DSB认定中国操纵汇率或人民币汇率安排构成政府补贴,那么将严重损害中国的重大经济利益。这样的裁决无论在法律上有多大的理由,势必为中国所拒绝,由此可能会引发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与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对抗,对抗的结果对美国未必有利。此外,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倘若DSB以“与贸易有关”为由对人民币汇率争端进行管辖并作出刚性裁决,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先例”,那么可能还会危及其他诸多国家的重大经济利益。
按照“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原理,就中美之间关于人民币汇率的争端,首先应考虑通过双边磋商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是轻言将之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恰如一位国外学者所言:“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通常比涉及的经济或法律考虑要复杂的很多。例如,政治上的考虑可能决定是否提起诉讼”。[32]鉴此,对中美两国是否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人民币汇率争端的问题,这位学者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没有一个国家会喜欢这种程序,因为依之具有在一定期限内须达成协议的压力或需承担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可能会作出对己不利裁决的风险。因此,美国可能会继续声言反对中国的汇率政策,但不会采取任何实质的行动……仅凭法律行动很可能无法产生美国期得的结果……法律行动将可作为促使中国直接与美国磋商的一种手段。由此,就该贸易争端,法律行动在支持美国采取外交途径方面发挥的是一项重要的,但又是第二位的作用”。[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