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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

  

  其次,自1996年成立以来,CRTA也一直未提交关于任何一个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与WTO规则是否相符的最终报告。据统计,在CRTA已经着手审查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到目前为止仍有91个区域贸易协定的事实审查处于积压状态,而已由WTO秘书处公示事实审查报告的只有23个。[12]按照程序,事实审查部分完成后,在此基础上,WTO各成员方还要进行磋商;经磋商对完成事实审查的区域贸易协定取得共识后,还要将CRTA的报告提交WTO相应的机构--贸易和发展委员会、货物贸易委员会和服务贸易委员会--通过。


  

  最后,从已有的案例来看,DSB同样“怠于”对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是否与WTO规则相符的问题作出裁决。[13]专家组可谓“不敢越雷池一步”,而上诉机构一方面不否认DSB对该问题享有司法审查权,另一方面又尽力避免实际行使这一司法审查权。最典型的例子是“印度-土耳其限制进口纺织品和服装案”[14](以下简称“土耳其纺织品案”)。1999年,该案专家组宣布其无权对土耳其与欧盟之间的关税同盟整体上是否符合GATT第24条规定行使裁判权,继而以“司法经济”为由,直接假定该关税同盟符合GATT第24条的规定。该案上诉机构虽然倾向于认为DSB有权审查土耳其与欧盟之间的关税同盟整体上与GATT第24条规定是否相符的问题,但仍以当事方没有对专家组的上述“假设”提起上诉为由,拒绝对该问题进行司法审查。


  

  在审查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与WTO规则相符性的问题上,国际经济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对CRTA的“步履蹒跚,成效难料”和DSB的“审慎有余,果敢不足”颇有微词,主张应加强DSB在这方面的主导性司法审查功能。[15]笔者认为,CRTA和DSB难有作为固然有各种技术性的问题,但从根本上看,是由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与WTO规则相符性之问题的“政治性争端”性质所决定的。正如“土耳其纺织品案”专家组报告释明的那样:“……评估成员方参加的区域贸易协定与GATT/WTO的相符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CRTA站在不同成员方的立场,从经济、政治、法律各个视角,全面考虑区域贸易协定与WTO条款相关的各个方面。在我们看来……它是一个关系到WTO成员方整体的事项”。[16]


  

  在对如何规制区域贸易协定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情况下,鉴于对区域贸易协定的约束涉及各国的重大利益,任何主张将判断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是否与WTO规则相符这样的“生杀大权”交由第三方行使的观点都是不现实的。这样的第三方即使是一个国际审查机构(如CRTA),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克制。以往GATT上百个实例已经证明,因缔约方无法达成共识,所有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都只能半途而废,更遑论由国际裁判机构(如DSB)作为第三方就这样的敏感性问题作出刚性的司法裁决。试想:有哪一个国家会轻易地将事关自己重大利益又远未有定论的事项交由第三方去定夺!像WTO规则如何约束区域贸易协定此等敏感问题的解决,应寄希望于WTO成员方通过谈判的途径就具体的标准达成一致,而不是强求作为第三方的裁判机构DSB以“司法能动主义”侵夺成员方的立法权。


  

  (二)美国“301条款”与WTO规则相符性的问题


  

  如果说DSB对于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与WTO规则是否相符的问题采取的是司法克制的话,那么对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统称“301条款”)与WTO规则是否相符的问题,DSB则是发挥司法能动,明智地运用司法技巧,以双方可接受的方式解决了此类争端。


  

  1999年1月,欧共体要求DSB设立专家组,审理“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案”(以下简称“301条款案”),[17]即请求裁决美国“301条款”违反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BSU)第23条等规定。日本、加拿大、以色列、印度、巴西、韩国、喀麦隆、中国香港等16个国家和地区作为第三方介入该案。这是一起典型的“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美国辩称“欧共体提起了一个寻求法律理由的政治案件”,[18]等等。专家组在裁决中也明确指出:“本案的政治敏感性不言自明”。[19]众所周知,“301条款”是美国对别国实行贸易报复的“利器”。长期以来,美国频频挥舞该单边主义的“大棒”,使得许多国家深受其害。如果DSB裁决美国“301条款”不违背WTO规则,那么将严重挫伤各国对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信心;反之,如果DSB裁决美国的“301条款”为WTO规则所不容,那么就等于褫夺了美国维护其经济霸权的一大“法宝”,必遭美国的强烈抵制,为此,美国甚至有可能会不惜退出WTO。1994年,对于是否加入WTO,在美国国内特别是在美国国会曾经有过一场激辩。反对派认为,接受WTO体制尤其是其争端解决机制,将损害美国的主权,并有违美国宪法。而其中的“301条款”“也许是1994年国会大辩论中有关主权的各种审议考虑中最为重要的首要政治议题”。[20]这场大辩论的结果是,虽然对WTO体制持赞成态度的一派最终占据了上风,但美国国会议员们毫不含糊地坚持:决不容许改变“301条款”,决不能改变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的谈判立场和行政职能。[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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