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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

“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


徐崇利


【摘要】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不应囿于法律人惯有的分析实证主义思维,主张由国际裁判机构作出刚性的裁决,而应顾及国际关系的现实,优先考虑采取富有弹性的外交解决方式。如果当事国执意要将此类争端诉诸国际裁判机构,那么国际裁判机构应保持司法克制,尽量避免直接对其中的敏感性问题作出刚性裁决;如果国际裁判机构不得不作出裁决,那么也应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防止裁判的结果给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带来损害。对于一些涉及中国的国际贸易争端,只有以“政治性争端”加以透析,才能全面认清和准确把握其实质。
【关键词】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司法克制;司法能动
【全文】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注重法律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的分析实证主义方法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主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不可能对所有的国际争端都采取僵硬的“就法论法”的纯法律分析,对于一些“政治性国际争端”的解决,必须顾及国际关系的现实。[1]随着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贸易保护主义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涌动,各种违反WTO协定的情形不断出现。其中,许多国家采取的刺激经济的措施就可能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并引发各种贸易争端。这些贸易争端由于关涉各国的重大利益因而可能上升为“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是否仍应囿于法律人惯有的分析实证主义思维,主张由国际裁判机构作出刚性的裁决呢?答案若是否定的,又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笔者试对上述问题作些研究。


  

  一、基本原理


  

  国际争端可以区分为“法律性争端”与“政治性争端”。前者是指那些不涉及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可以由国际裁判机构(国际司法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依法律规定进行刚性裁决的国际争端;后者是指那些涉及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不宜由国际裁判机构依法律规定进行刚性裁决的国际争端。对国际争端作如此分类对法律人来说可能感觉比较陌生,但国际政治学界对此种分类早就予以认同,诸如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大师--英国的卡尔、美国的摩根索以及法国的阿隆等--均主张国际争端应区分“法律性争端”与“政治性争端”。[2]


  

  在国内,不管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利益有多大,法院都得依法受理和审理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的执行。而在国际上,由于没有超国家的世界政府保护各国的利益,各国只能采取“自助”的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因此,对于国际争端,如果裁判的结果会损及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那么这些国家就可能不会接受国际裁判机构的裁决,这样做也是国家必须对本国国民的安全和福利负责的必然结果。一般而言,由于国际争端大多涉及当事国的重大利益,具有“政治性争端”的性质,因此,各国一般不愿接受国际裁判机构的强制性管辖,以免一旦败诉给本国的重大利益带来损害。国际法院自1945年成立以来总共只受理了144起案件,就是一个明证。[3]


  

  就国际贸易争端而言,通常个案的裁决对败诉国经济利益的影响是有限的。但是,也有一些“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被交给国际裁判机构进行刚性裁决,其结果给败诉国的重大利益带来损害,包括损及败诉国的重大经济利益,如妨碍败诉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等;损及败诉国的重大社会利益,如严重影响该国人民的福利以及不利于环境保护等;损及败诉国的政治利益,如造成其国内政治动荡等。“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可能发生在平时,但更多的是在国内或国际危机时发生,因为此时败诉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脆弱性会比平时更大,对争端解决的结果也更加敏感。此外,有些“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裁决的结果就个案而言,对败诉国的确影响不大,但考虑到国际裁判机构的裁决对后来的案件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遵循先例”的效力,但往往具有事实上的说服力,[4]由此可能会从整体上影响败诉国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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