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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的法制化:当代图景与基本趋势

  

  对于“合作性国际法”中侧重实现各国共享价值的那部分国际法规范而言,就其争端,许多国家不愿接受第三方裁判机制,以防国际裁判机构将之政治化,从而使本国的内部事务遭到外国的干预。然而,一旦这部分国际法规范被认为已发展成为“共同体性国际法”,必然推衍出有必要建立超国家的国际裁判机构,以保证此类反映人类共享价值的普世法律规范得到有效实施。例如,为了惩治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等,成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而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嫌犯行使的显然是强制性的普遍管辖权,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向《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非缔约国苏丹总统巴希尔签发逮捕令,指控其在达尔富尔地区犯下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就是典型一例。


  

  四、结论


  

  随着当今世界向更高类型的国际社会迈进,法制化水平也将不断得到提升。然则,国际社会的法制化与国内社会的法制化不同,国内社会是一个“垂直式”的有政府社会,由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实行控制,能够保证法制化进程的一体性和一致性。相反,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没有一个超国家的世界立法机关,国际立法是由各个国家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分散制定的;同时,也缺乏一个可以统领各国际裁判机构的最高司法机关。由此,从形式上看,国际社会“水平式”的法制化进程必然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即国际立法的不统一和国际裁判的不一致。从实质上看,在当代法治国家内部,国内法总体上能够体现公平,并可实现法律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而在现行国际社会中,“强权就是公理”的逻辑尚在作祟,法律对权力的约束仍属有限,国际法本身也存在着“正义赤字”的问题。鉴此,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国际社会法制化水平都不可能与国内社会同日而言。


  

  就国际社会法制化进程本身而言,当今世界只是中等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合作性国际法”还大有发展的前景。然而,当今世界各国间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等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远未达到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所称的康德式国际社会,普世主义虽已在当今国际社会萌发,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程度上均极其有限。因此,应当防止超越国际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夸大现行国际社会中普世主义因素的倾向,并在此基础上人为地扩张“共同体性国际法”;如果借普世主义打压多元主义,借“共同体性国际法”裁夺“共存性国际法”,必将危及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例如,西方国家出于私利,打着推行普世人权法之旗号,倚杖强权,大肆为人道主义干涉开出“通用的许可证”,将会损及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等“共存性国际法”原则,从而危害国家之间的基本秩序,动摇当今合作型国际社会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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