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法强制性之维度
以国际法的发达程度说明国际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只涉及国际法“量”上的变化,而从国际法的强制性之维度考察国际法由“软”变“硬”的路径,旨在从国际法的“质”上考察国际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就刚刚形成的或趋于复杂的国际关系而言,必然存在着不确定性,各国在合作的初期,不可能贸然以国际硬法定制,只能先以国际软法为框架,为国家之间提供互动和互学的长期机会,从而逐步弥合各国的分歧,以便最终导向国际硬法。这个过程不但是保证共同利益的实现过程,也可以是逐步形成共享价值的过程,因此,既适用于“合作性国际法”中各国追求共同利益的国际法规范,也适用于各国实现共享价值的国际法规范。可见,从当今中等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向更高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发展,在“合作性国际法”中,蕴含着由国际软法提升到国际硬法这一法制化程度加强的逻辑。
具言之,第一,从技术上的不确定性来看,在各国对议题的重要性程度把握不准或对要解决的问题尚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不可能仓促制定国际硬法。此时,国际软法可为各方汇集、提炼和传送信息,从而为最终形成国际硬法铺平道路。第二,从主体上的不确定性来看,有时一些国家对另一些国家缔约的意愿和履约能力等尚存疑虑,一时无法接受国际硬法。此时,通过国际软法的制订和实施以建立互信,最终推动国际硬法的制定。第三,从政治上的不确定性来看,一些国家对创制并参加一项国际硬法的政治成本和政治收益心中无数。在此阶段,国际软法可成为管理此类合作中不确定性的过渡形式,即以软法作为“探测气球”,检验本国的政治反映和他国的执行能力、信誉等,尔后再将这些国际软法“硬化”。[6]例如,由原来作为“软法”的GATT发展到现在拥有“硬法”的WTO,在相当大程度上印证了此乃一个克服国际合作中存在的技术上、主体上和政治上不确定性的过程。
(三)国家内化国际法等级之维度
从守法的维度来看,国际社会法制化程度的由浅入深体现为国家内化国际法的三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国家受到外部权力的强制而被迫遵守国际法(外力强制);第二个等级是国家因收益要大于成本而遵守国际法(利益驱动);第三个等级是国家基于认同国际法的正当性而予以遵守(信念使然),即国家遵守国际法乃出于“适当性”逻辑,而非“结果性”逻辑。显然,在内化的第一等级上,国际法仅仅外在地影响到国家的行为。哪怕进入到第二等级,仍然如此,但国家守法的稳定性获得了提高;只有到了内化的第三等级,国际法才内在地影响国家的行为。实际上,国家对于国际法的遵守,外力强制、利益驱动和信念使然三者通常是混合起作用的。总体而论,从当今中等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向更高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发展,国家对国际法的内化程度也将趋于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