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社会的法制化:基本趋势
根据以上分类逻辑,当今世界必然由中等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向更高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发展,相应的,国际社会的法制化程度也将会进一步提高,这一基本态势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加以考察。
(一)国际法发达程度之维度
当今世界在向更高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演进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连带关系不断深化,“合作性国际法”必将日渐发达,主要表现为新的合作领域国际法规范的不断出现以及现有合作领域国际法规范的更加精细。例如,从GATT到WTO,不但原来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得到了细化,而且产生了大量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新规则。随着WTO后续谈判的进行,现有各领域的法律规则将会变得更加具体,且谈判议题的扩大还会带来更多新领域法律规则的出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全球化为国家之间多层面的社会互动提供了框架,在这样的互动中,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经历着持续的社会化过程,有可能会形成更多的共享价值,这是国际社会统一性递增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在今后的“合作性国际法”中,各国侧重实现共享价值的那部分国际法规范将趋于增加,[8]而且可能会进一步发展成为反映人类共享价值的“共同体性国际法”,如保护人类基本权利的国际法规范以及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国际法规范等。[9](P236-238)这种“共同体性国际法”盛行于康德式国际社会,但会初现于比较发达的合作型国际社会。
与“合作性国际法”中侧重实现各国共享价值之国际法得到“连带主义”理论支持不同,反映人类共享价值的“共同体性国际法”之理论基础则为“普世主义”。有别于以国家为本体的连带主义,普世主义主张应以人类的整体利益为皈依,强调个人才是国际社会的终极成员。在普世主义者看来,国家不但应当有国内的合法性,而且要经体现人类共同利益之国际合法性的检验,于是,国家便丧失了在国际社会中的至尊地位。由此可见,普世主义下“共同体性国际法”的形成可能会挑战多元主义下的“共存性国际法”。正如亨金所言,现行国际社会的价值“仍是在自由的体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价值——国家独立和。自治、国家领土和社会的不可干涉性以及在追求国家利益中的自利。但是,这些价值与人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在增加,因为各个国家和整个体系对个人福利(个人的人权和基本需求)的关注都在扩大和深化。”[10](P279)“共同体性国际法”,实际上是超国家的“世界法”,可以穿透国家的“坚硬外壳”,即不论国家是否同意,都得承担普世的义务,其结果将会解构一些“共存性国际法”规范。例如,作为“共同体性国际法”的普世人权法要求一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他国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从而否定了“共存性国际法”中的国家独立、不干涉以及不使用武力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