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主要体现,是在当事人请求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如果执行地法院认为,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有悖于执行地法院所在国的公共政策,执行地法院即可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执行地法院的这一裁定,完全符合《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此外,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起草的被世界上几十个国家的国内立法机关采纳的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4]第34条和第36条规定的法院可以撤销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中,均包括裁决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的理由,可见,公共政策可作为法院撤销本国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合法理由。
事实上,国家法院几乎可以将所有的事项均归结为公共政策的理由,包括没有给被申请人陈述案情或表达意见的机会、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规、裁决事项按照执行地国的法律属于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等,统统都可归结为公共政策的理由。例如,德国汉堡上诉法院曾经拒绝承认与执行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庭就德国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争议在纽约作出的裁决。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和美国仲裁协会不仅违反了有关公正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未能将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信件告知德国当事人,且在德国当事人没有机会知道该信存在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故该仲裁员未能对德国公司就相同问题提交给德国部门的信件予以考虑。德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的理由是:“当事人未能在国外进行的仲裁程序中陈述其案情,构成对德国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的违反。”[5]因此,德国法院认为,如果承认与执行本案裁决,就会违反了德国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英国上诉法院也曾以此理由拒绝执行仲裁庭对英国父子双双从事非法倒卖伊朗地毯案作出的裁决。在该案中,上诉法院法官Morritt,Waller和Christopher Staughton一致认为,旨在强制执行违法合同的裁决不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得到强制执行。[6]2002年10月30日,瑞典最高法院确认了上诉法院作出的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斯洛文尼亚仲裁裁决的决定,理由是裁决根据伪造的证据作出,且未说明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以及没有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申请人向瑞典法院申请执行斯洛文尼亚裁决时,被申请人仍然在瑞典监狱服刑。[7]
因此,无论是各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内立法与实践,还是以《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为代表的国际立法,均包括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款。然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适用此类条款,则归根结底取决于相关国家所实施的相关法律与政策,以及受理案件的法院根据国内法或者国际法对法律适用中的公共政策作出的解释。英国法院在父子倒卖地毯案中强调,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旨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合同不受英国法律的保护,这里的违反法律,不仅包括违反英国的法律,还包括违反“友好国家”的法律,如果根据“友好国家”的法律视该行为为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也不能得到执行。执行旨在违法的合同构成对当地公共政策的违反。那么,究竟哪些国家是“友好国家”?违反的是什么样的法律?这些都有待于国家法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作出解释。
2007年5月25日,美国哥伦比亚联邦上诉法院确认了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关于驳回哥伦比亚当事人向美国提出的请求法院执行被哥伦比亚最高行政法院撤销的ICC仲裁庭在哥伦比亚做出的仲裁裁决。[8]该案的基本案情是:1997年,哥伦比亚国有电力公司Electrana与该国TermoRio公司订立了电力买卖合同,由于Electrana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TermoRio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适用ICC规则在哥伦比亚仲裁。仲裁庭裁决电力公司违约,故应当向TermoRio支付违约金六千余万美元。哥伦比亚最高行政法院以仲裁条款违背哥伦比亚法律为由撤销了仲裁裁决。而TermoRio则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被哥伦比亚法院撤销了的裁决,理由是哥伦比亚法院撤销该裁决违法了执行地法院的公关政策和国际法。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5项裁定拒绝执行该被裁决地法院依据当地法律已经被撤销了的裁决。[9]当此请求被驳回后,TermoRio上诉到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外国法院有权按照本国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针对TermoRio提出的法院应以公共政策为由执行仲裁裁决,法院认为违反“公共政策”的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共政策应当限制在非常狭义的范畴:即外国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美国公平与正义最为基本观念相违背。而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哥伦比亚最高行政法院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因此,上诉法院确认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人请求执行仲裁庭裁决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