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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理论若干新观点

  

  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强迫中国劳工从事残酷的奴隶劳动的当时鹿岛组(现为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花冈工地的负责人犯了反人类罪。他们因反人类罪受到了刑事处罚。1948年3月,美军横滨战争犯罪法庭遂以反人类罪判处3名花冈工地监工绞刑、1名监工无期徒刑、2名当地警官监禁20年。


  

  这些被强掳并被迫从事残酷的奴隶劳动的中国劳工与鹿岛组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他们的这种情况是日本侵略者犯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结果。日本侵略者强掳中国劳工的行为和鹿岛组花冈工地负责人强迫中国劳工从事残酷的奴隶劳动的行为是国际刑法中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而不是民法中的不法行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几十年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多次对遭受希特勒当局迫害的欧洲各国的犹太人和被强掳的欧洲各国劳工进行了赔偿。如果说时效的话,这些赔偿都早已失去了民法上的时效。直至2000年7月,由德国国家出资50亿马克,由德国各企业出资50亿马克,共计100亿马克,设立了名为“记忆·责任·未来”的基金,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希特勒当局强掳、在德国各工厂被强迫劳动的约150万欧洲各国的劳工进行赔偿。德国政府并没有提出失去民法上的时效问题,就是因为受害人的这种赔偿权利不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而是由于德国侵略者犯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而产生的。


  

  2000年10月和11月,奥地利分别与乌克兰和俄罗斯签订了赔偿协议,规定奥地利向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纳粹当局强掳、在奥地利被强迫劳动的乌克兰和俄罗斯劳工支付赔偿金。奥地利也没有提出民法上的时效问题。


  

  四 关于追回被外逃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卷走的资产的诉讼程序


  

  追回资产问题是国际社会反腐败问题中最重要的难题之一。关于这个问题,近几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和人士,包括一些检察长,建议我国对外逃的腐败犯罪嫌疑人采取缺席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他们以为凭我国法院的缺席判决,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就会把被腐败犯罪嫌疑人卷走的资产归还我国。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涉及的问题还很多。


  

  笔者反对这种建议和主张,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缺席审判,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违反了国际人权法的要求。被告人在刑事审判时出庭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规定的权利。该公约规定,在受刑事指控时,被告人应到庭受审,并亲自辩护或由其选任的辩护人辩护(第14条第3款)。


  

  上述我国学者和人士所建议的、对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的缺席判决能否得到外国的承认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们有义务遵守该公约,外国很可能根据该公约拒绝承认缺席判决,结果目的没有达到,反而得到一个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的坏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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