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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监狱企业法》所规制的内容及立法建议。监狱企业立法要立什么?如何立?包括哪些内容?这些问题的探讨虽然早了点,但是,法律内容、体系、框架的设计不是等到监狱企业法纳入立法规划才开始做的,它应当在理论层面及早动手,笔者认为以下内容是监狱企业法必须关注的:


  

  第一,监狱企业的设立与出资。这是与普通企业法根本的不同所在,监狱企业的设立不可能完全依照登记注册程序而成立,而应有自身的设立制度;关于出资、投资设立监狱企业,应当是国家出资,监狱管理机构自谋资金、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办企业,甚至吸引外资,将导致资本构成多元化,最终使监狱企业不能服从改造罪犯的大局。中央已经明确的经费予以保障、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中支出部分不仅指监狱人民警察与羁押罪犯需要的消耗的费用,更重要的是国家出资办监狱企业。


  

  第二,监狱企业的定位及宗旨。监狱企业是劳动改造的场所和载体,这是其基本任务,同时国家也不允许监狱企业为社会制造经济上的副效应,也就是监狱企业投入大于产出的基本规律必须予以保障,如果监狱企业完全不考虑效益,最终将失去改造罪犯的价值。


  

  第三,监狱企业的组织制度。在普通企业中都存在一个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公司企业中需要确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非公司企业中同样需要确立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明确出资人的地位与权限、经营者的地位与权限、职工的地位与权限,如果按照目前的“监狱长负责制”,那么监狱长是负不起这个责的,因此,企业组织制度必须确立。


  

  第四,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与监督。企业经营不仅是经营者的职责权限问题,还体现在经营的范围与种类上,作为改造罪犯的场所更应注重经营的合法性,如果经营范围属于违法范畴,不仅不能改造罪犯,相反会制造犯罪。关于财务管理问题,监狱企业能否实行统一的工业会计制度,适用财政部颁行的《会计通则》是需要考虑的。监狱企业如何进行监督,同样需要在监狱企业法中予以明确。


  

  第五,利润上缴及财政按比例奖励制度。如果失去了经济上的原动力,不论是监狱企业的普通职工劳动、罪犯劳动、经营者的经营都会失去目标,必要的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劳动管理与职工社会保障。这是针对监狱企业的普通职工而言的,这部分职工不能与普通监狱人民警察混同,而应当是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这部分职工是监狱企业必须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他们的权益,尤其是社会保障的权益。(注:郑尚元:《监狱企业定位与劳动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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