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题的立法途径
刘明祥
【摘要】罚金刑执行难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实行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或不剥夺自由的劳动、罚金刑无限期追缴以及罚金刑缓刑等制度,在我国现阶段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在未来比较长的时期内,对所有犯罪都不宜单处罚金,只能是并处罚金,但不宜采取必并处罚金的立法形式,而有必要改为可并处罚金,给法官以酌情判处罚金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有必要建立罚金刑执行保证金制度,把判决前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作为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以鼓励犯罪人积极创造条件缴纳罚金。
【关键词】罚金;执行;
刑法立法
【全文】
罚金刑执行难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1]在我国,79年刑法规定适用罚金的罪名占全部罪名的比例不大,并且由于刑法规定罚金适用的方式是“得并科”,法院实际适用罚金的比例很低,因而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并未显现出来。但是,97年刑法施行之后,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罚金刑的罪名大大增加,并且罚金的适用方式绝大多数都改为“必并科”,即在适用主刑时,必须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刑,这就导致罚金刑的适用比例急剧增加,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据新闻媒体报道,1998年全国法院已执行的罚金数额仅为应执行数额的20%;另据北京市某基层法院统计,2003年全年共判处罚金1149万元,实际收缴罚金351万元,仅占判处罚金数额的31%。[2]更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罚金执结率低于1%,判决罚金的案件中止执行率达到90%左右。[3]这些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罚金刑的执行率之低、“空判”率之高达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本文仅就目前我国学者提出的种种解决难题的办法作一简要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一、现有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题的办法评析
面对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即易科自由刑,或易科劳役。前者是对不能缴纳罚金的犯罪人,易科徒刑(监禁)以代替罚金刑,后者是对不能缴纳罚金的犯罪人易服“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这是德日等许多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罚金刑执行的变通措施。二是实行罚金的无限期追缴制度,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予以追缴。这是我国现行刑法第53条规定的一种罚金刑的执行制度。三是实行罚金的缓刑制度,即对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重新犯罪,则不再执行原判的罚金刑。这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罚金刑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目前有许多学者提出要兼采这三种制度(或办法)来解决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但在我看来,这些制度(或办法)对解决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并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