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或者重新犯罪的,或者年老和身有残疾(不包括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根据罪犯原判情况,悔罪程度,在服刑中的一贯表现等进行全面考察。
2.细化减刑具体操作程序。
(1)监狱提请减刑计划。监狱提请减刑计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公示,首长负责,民警、罪犯对减刑计划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结束,监狱必须再次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订、调整减刑计划,报师监狱局刑罚执行监督委员会审批。
(2)监狱机关减刑计划的实施。减刑计划公布后,监狱组织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分别在各监区召开全体罪犯大会,宣读《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宣布确定拟定减刑人员的资格条件,告知罪犯在减刑全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按计划进行减刑相关工作。
(3)完善减刑监督程序。分监区在对罪犯是否取得拟定减刑、假释资格作出认定后,检察机关介入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召开民警座谈会、罪犯座谈会、调阅有关材料、个别谈话、参加有关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察;对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监督。
(二)新疆兵团监狱减刑工作的困惑
1.减刑权是行刑权,审判权还是罪犯权利。在减刑制度应用过程中,经常有罪犯对监狱遵循的减刑程序提出异议。如:法院判的刑期改也应当由法院改,监狱做材料,法院不实际调查就裁定减刑是否公允;罪犯是否有提出减刑的权利;可否对减刑的各个阶段提出复议,从而引起司法程序审查。监狱部门也认为,由于现行立法回避了这个问题,使司法实践中面临许多尴尬。如:法院认为,裁定减刑的权利是立法目前授权的,在繁杂的审理案件工作中,抽出人员去监狱对每一位罪犯是否适用减刑进行核查显然不现实,监狱方面认为,减刑实际上是罪犯在行刑过程中针对其服刑表现的刑罚变更制度,理应由监狱裁决。目前这种监而不裁的现状让监狱的执法身份很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