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政策正式成为一项制度被加以规定,可以看作是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逐步走向完善的体现,这说明国家更加重视社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中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我国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性质是专门机关工作与社会工作的结合体[29],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确实不能忽视国家的作用,但我们更加应注重的是社会力量的参与,国家对该项工作的进行加以宏观的指导,这样才有利于社区矫正的贯彻落实。上海市于2002年8月在徐汇区斜土路、普陀区曹杨新村和闸北区宝山路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据统计,上海先期试点的三条街道的104名矫正对象,至今无一人有重新犯罪的记录,其中一名保外就医人员通过社区矫正还获得了假释。[30]从上述统计数字可以看到,上海市社区矫正先期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此大的成功并不主要是依靠国家力量取得的,而是在政府有关机关的指导下,主要依靠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的以社区为单位并吸收其它的一些社会组织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在日本,尽管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官方事业,但民间力量是社区矫正的主要资源。其他如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社区矫正也是积极运用社会力量参与改造保护事业,取得了良好效果。[31]所以,在借鉴国外社区矫正所取得的经验以及依靠我国试点工作中已经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社会的参与力度实行社区矫正政策,我们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项措施:首先,转变有关刑事政策模式的思维观念,这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既不能采取完全迷信国家威慑力的极权国家模式,也不能采取极端治疗模式的自由社会模式,对我们而言,最合理的政策模式就是自由社会国家模式,即我们既应注重国家参与的作用,又要注重社会参与的作用,并将社会参与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而不能有其名无其实。就这一点而言,这是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前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的“软肋”之所在。其次,在此刑事政策模式理念的指导下,将社区矫正引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并且要切实的加以贯彻落实,不能走走形式,如“走过场”一般过去就算了,这样是不能体现出社区矫正的价值和意义的。再次,社区矫正的执行主要应由基层组织来完成,因此确立并完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的社区组织作为社区矫正监督执行机构非常有必要。在该机构的人员组成上,必须从严把关,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素养,并且机构内应有法律、心理、教育专业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定期或不定期地训练辅导社区矫正的对象。我国的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也是促进犯罪人的重新社会化,但也不排除采取某些强制性的措施作为辅助手段,我们可以采取诸如以下的具体措施:一方面针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让其定期地参加社区服务,从事一些公益劳动,对其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加以帮助,定期或不定期地和他们谈话并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辅导;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将社区矫正的对象完全放任自流,应加强宏观上和必要时候的监督管理,且不排除在矫正过程中,如果被矫正人不好好接受矫正就对其重新采取强制措施乃至监禁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就是必须以二元化刑事政策模式的构建为基础,贯彻并落实国家和社会在其中所应有的作用,从而建立起一个有效能的犯罪预防体系,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