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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刑事政策学的诠释

  

  刑事政策是一个时空性很强的事物,它随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而有不同时期的内涵,因而研究刑事政策的工具即刑事政策模式也应具有适时性。我们认为,历史发展到现在,自由社会国家模式是适合我们今天的社会的。专制国家模式中虽然国家的作用非常突出,但社会反应的作用微乎其微,体现不出来,二者的作用比例失衡;极权国家模式则完全抹杀了社会反应在应付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中的应有作用,是一种已经过时的模式;自主社会模式中社会反应非常突出,国家反应则日趋没落;自由社会模式则是一种完全的刑事政策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其中已没有了国家反应的存在。所以,在这五种刑事政策模式中,只有自由社会国家模式对我们有借鉴意义。我们可以构建这样一种二元化的刑事政策模式:将大部分犯罪行为交由国家控制,国家反应在控制这些犯罪行为时居于主导地位,并辅之以社会反应;将一小部分轻罪行为和越轨行为交由社会控制,社会反应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辅之以国家反应。在这种刑事政策模式中,社区矫正等针对轻罪行为和越轨行为的社会反应措施就具有了存在的重要意义。


  

  二元化刑事政策的确立有其深刻的理论与现实基础,这就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结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重合的,表现为一元的社会结构: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政治等级与市民等级合而为一,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的分离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完成的,这种分离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27]在一元化的社会结构中,只有国家的存在,社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国家反应垄断了对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控制,严格说来,这种社会结构中是不存在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的区分的,越轨行为被犯罪行为吸收,比如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实行高度的伦理统治,有些违反伦理的行为虽然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但却被统治者作为犯罪行为,一样地加以惩罚,有时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礼是维持这个社会的根本所在。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既然不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区分,自然也就没有二元化刑事政策的存在余地了。到了近现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并对政治国家形成制约,以防止国家权力侵入私领域,在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社会具有独立于国家的主体地位,在公共领域之外的私领域发挥着作用,并能够对公共事物的管理和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制约。国家和社会都遵循法律,由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不是象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时代那样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不分,因而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被区分开来。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不仅侵犯和威胁到国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和威胁了社会的利益,所以社会具有参与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积极性,并且也具备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即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犯罪数量的增长之间的矛盾,此矛盾的解决仅靠国家独立进行是不够的。综上,在这种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中,二元化的刑事政策也就具有了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所以,在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下,秉承解决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犯罪数量的增长之间的矛盾这一目的,采取二元化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制度就具有了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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