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现代刑事政策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二元主体,即国家和社会,那么刑事政策的模式也就不是单一式的,而应采取二元化的刑事政策模式。刑事政策模式首先是由法国的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教授提出的,她运用了系统分析的方法,对刑事政策予以把握。就刑事政策而言,系统分析不给它下与特定内容相联的定义,而是把它当作一个表示社会整体用来治理犯罪现象的制度的全部社会与国家联系的交叉点。[19]戴尔玛斯教授认为,模式一词是指反映某一事物或过程的工具[20],所以刑事政策模式在此就是将模式作为一种研究工具来对刑事政策进行科学的研究,以期能科学地理解和把握刑事政策。从刑事政策主体的二元性出发,刑事政策模式可以分为两大模式,即国家模式与社会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刑事政策的制定、适用与执行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通过二者的有机组合使刑事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促进刑事政策在适用与执行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国家模式最基本的特征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反应主要(但不仅仅)借助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来表现,也就是说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反应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21]戴尔玛斯教授提出了三种国家模式,即专制国家模式、极权国家模式和自由社会国家模式,她将刑事政策的对象分为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进行研究,专制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国家垄断了监视与惩罚,[22]在专制国家模式中,国家不仅对犯罪行为作出反应,而且对越轨行为也加以控制,但是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并不是不加区别的,社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国家完全占据主导地位;极权国家模式可以概括为,一个简单化到了极点的模式,因为国家企图不加区分不加限制地控制一切偏离规范的行为,[23]在专制国家模式中,其特点是将所有的偏离规范的行为用一个圆圈圈起来,对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不加区分地进行围追堵截,将一种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强加给所有的人,一切的人都被同化、混合在一个完全一致的统一体中,[24]或者是犯罪行为吸收了越轨行为,或者是越轨行为吸收了犯罪行为,总而言之,是将二者同化不再加以区分了,走上了一种极端,奉行一种消灭性的战略;在自由社会国家模式中,国家并不垄断所有对犯罪现象的惩罚或预防性反应措施的定向和监督,而是放弃一部分留给社会。国家对犯罪行为实行干预,并确认对越轨行为的社会反应的主导地位。[25]社会模式与国家模式不同,国家模式中国家的作用非常突出,以国家为核心来应付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而社会模式是一种以社会为主导来应付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它排斥国家反应在其中的作用,因而,我们应明确区分国家模式和社会模式,按照戴尔玛斯教授的说法,社会模式有两种,即自主社会模式和自由社会模式。自主社会模式的首要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反应,因为对越轨行为的社会反应已经出现在自由社会国家模式中了,[26]国家对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的反应虽然在此模式中还有体现,但其作用以远不如其在国家模式中那么明显突出了。在自由社会模式中,这种模式也被拉塞杰教授称为未来社会模式,国家反应完全消失,对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只存在一种反应,即社会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