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法官还承担司法指导的责任。经过证据提交和最后辩论后,审判法官要主动地为陪审团梳理案件。法官应公正而又客观地审核起诉理由、答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同时,法官有权就各个证据的作用向陪审团发表意见,并可以就证人证词的可信与否提出看法,但法官必须向陪审团说明,其对事实提出的意见对陪审团无约束力。法官还有责任就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产生的问题发问,即使被告律师不提出。此外,法官还必须告诉陪审团如何处理存在合理疑问的问题,以及必须以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裁决。法官可以向陪审团提出各种不同的可选择的裁决形式,但不得要求陪审团详细说明裁决的理由,一般裁决即属恰当。
加拿大的法律理论认为,这种司法指导对陪审团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减少陪审团成员的偏见,而这也是陪审员信守公正誓言的法律假定后面的一种支持因素。
第二,确立专家证词的适用准则,帮助陪审团正确地运用证据。
专家作证的可信性与可采性问题,尤其是自然科学方面的证据,如DNA测试、光纤样本以及爆炸物残粒,在许多国家里都受到关注。在加拿大,涉及行为科学方面的专家证词也呈增加趋势。在R.v.Lavalee一案中,[13]一名妇女被控杀害其同居伴侣,最高法院批准采纳“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词。在其它案件中,法院也采用了“儿童性侵害调适综合症”、目击证人辩识的可靠性以及其它社会科学方面的证据,但有些专家证词的可采性和可信性以及其对陪审制的影响,存在着争论。[14]
加拿大最高法院对于如何确定专家证据的可采纳性,演绎了一系列标准。在R.v.Mohan一案中,[15]摩汉法官认为,这类证据不但应在逻辑上与案件的某一事实有联系,而且也必须符合专家资格以外的可信性最低要求。此外,当作证涉及到新的科学原理或技术时,必须经过特别的审查。摩汉特别指出,法官应该注意到他本身就负有对法庭上使用的专家证词进行审查的义务。设立这种准则的目的是防止陪审团受到不可采信的专家证据的影响,同时又让具有关联性的新型证据继续得到采用。但是,在R.v.Olscamp一案中,[16]有关儿童性侵害调适综合症的作证被裁定为不具有可采纳性;在另一案件R.v.MeIntosh中,[17]带有目击证人可信性的专家证据也被排除了。有评论指出,加拿大法院在适用摩汉准则时因案而异,互相矛盾。[18]尽管如此,摩汉确立的专家证词标准对于保证陪审团正确运用证据,是有意义的。
第三,规定公诉人对陪审团作出的无罪裁决,享有一定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