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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下)

  

  综上,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结构中,不仅由当事人确定双方所争执的事实即争点和证据的提出这样一些诉讼的实体内容,而且也是由当事人负责运作诉讼,在其诉讼过程中,更多的是体现双方当事人基于均衡地位而展开的对抗,正是基于这一特点,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可以称作对抗制诉讼模式或者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模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结构中,虽然也强调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事实即争点的确定和证据的提出这样一些诉讼中的实体内容由当事人决定,至于诉讼程序则是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长期以来,由于在我国比较法学和诉讼法学着作中相当普遍地存在着一种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划分的解释,这就是仅以形式上,即以在法庭上是当事人之间交叉询问还是法官职权询问的询问方式为标准来划分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以此标准来把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特征概括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对立(11)。因此,基于法庭上的询问方式这一划分标准,我国不少学者认为诉讼模式中的当事人主义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也就是对抗制诉讼模式。事实上,这种仅仅以法庭询问方式为标准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为归结,必然导致忽视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方面的共同法理。实际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共同的特点都是承认在民事诉讼中,在法院权力与当事人权利二者之间,是当事人起主导作用(12)。具体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就当事人有权决定裁判的对象与裁判的依据,即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中的实体问题这一点是完全相同的;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所不同的是程序的主导者,在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中,由当事人主导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则由法官行使职权主导程序的进行。因此,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为标准来划分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应当说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所奉行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即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的法官职权进行主义诉讼模式,就其实质而言均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将中世纪封建专制下形成的那种以权力为本位,而仅将当事人作为被询问对象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现代各国所奉行的以权利为本位,将当事人作为诉讼主导者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严格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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