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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下)

  

  就对抗制诉讼模式而言,其是基于普通法传统起源于英国并得到美国发扬光大的一种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奉行的独具特色的诉讼模式。鉴于普通法曾经是、并且今天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法官造法”,因此,对普通法以及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历史考察必须从司法组织的历史入手。1066年之前,英格兰的历史其实与西欧大陆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诺曼征服所带来的中央集权体制在英格兰的建立使得作为普通法形成与发展基础的王室法庭在与郡法庭、庄园法庭、教会法院等并存在司法组织中突现出来,而这种胜利并不是凭借国王的强制与权威,而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竞争赢得的。在这一竞争过程中,王室法庭为使自己强大、先进而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令状制和陪审制。令状制不仅扩大了王室法庭的管辖权,而实际上剥夺了其他法庭的管辖权:更重要的是,令状制使得普通法形成了与大陆法完全不同的观念。大陆法的观念通常认为,人的权利或者来源于立法的规定,或者来源于某些先验的观念,它不因是否存在司法救济而受影响,这体现了一种立法至上的立场[13]。而令状制确立的是有令状才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推出有令状才有权利。可见,普通法由于从一开始就是从提供司法救济入手的,因此,体现的是强大的司法中心主义。此外,令状制还为英国的司法引入了新的制度,如陪审制。因为在12世纪的西欧大陆,认定事实和审查证据通常是通过三种非理性的方式,即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得以完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人的理性的认识的不断加深,人们对这三种非理性的证据制度充满了怀疑,而正是在这种氛围中,以依靠人的理性而非神意、蛮力等不确定因素为特征的陪审制从一开始确立即吸引了民众的目光;当然,陪审制取代神明裁判而成为审查证据的主要方式还有赖于另一种历史的机缘,这就是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公会决定禁止教士参与神明裁判,这实际上等于废除了神明裁判。普通法的形成与不断发展的过程,必然相伴随着一个法律职业阶层,即律师的形成与发展。因此,当12世纪欧洲大陆席卷了一场以意大利波伦亚为中心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导致西欧大陆诸国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而纷纷接受,并使罗马法最终成为它们各自法律的基础时,英格兰并未受到罗马法复兴浪潮的影响,因为对于此时的英格兰而言,罗马法不仅不必要,而且在普通法的执业者看来甚至还是多余的和危险的。正因如此,12世纪英格兰与西欧大陆诸国的法律制度最终分道扬镳了。


  

  由于普通法强调的是法官造法,因此,普通法的司法中心主义实质上是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被打破从而形成纠纷时,以对权利的司法救济为出发点而设计其运行方式与程序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该程序法律制度中必然产生“正当程序”的理念,以便借助正当程序的设置保障法官通过司法活动造法的合理性。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法官、陪审团以及当事人应当各司其职,具体而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并对此提出证据,在双方当事人均衡对抗的基础上由陪审团成员对争议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最终由法官基于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判。因此,在普通法传统之下形成的以对权利的司法救济为基点的诉讼制度,其核心必然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均衡对抗,即对抗制诉讼模式。这种产生于英国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后来传入美国并得到美国人的进一步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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