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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营监狱的复兴

  

  重温韦伯和埃利亚斯对现代国家及其合法性的经典研究,对我们当下的惩罚和监狱正当性问题研究大有裨益。


  

  韦伯对暴力的论断提醒我们,虽然国家背后隐藏的可能是垄断性的镇压和暴力,然而在国家的合法化垄断暴力成为现代世界的常态之后,其对暴力的垄断权可能会产生某种形态的退缩或者弱化,就像暴力的某种合法授权,就像国家与私人的合作治理。回到监狱和惩罚议题上,私营监狱的出现也是在国家垄断机制形成后,暴力不再是国家统治的常态,国家统治和个人自由往往被“权利”等似乎不直接涉及强制性暴力的字眼所遮蔽,而监狱往往也有意无意地被隔绝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之外。“随着自由刑逐渐替代死刑而成为刑罚体系的支柱,监狱便成为国家刑罚体系的物化象征。社会日益开放,整体自由增强,信息渠道畅通,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逐渐弱化,自由刑[监禁刑]功能将趋于降低。监狱的未来命运也将与之相关”。[56]因此,私营监狱的出现并不稀奇,死抱着一种或者某种规范化的惩罚哲学,并不能对私营监狱的合法性造成致命的打击,因为,惩罚及其所依靠的暴力本身已经潜遁在法律背后。


  

  埃利亚斯对韦伯的国家定义的补充是极具洞察力和解释力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惩罚机制与财政经济的互动机制。对监狱理论和刑罚哲学研究而言,这意味着监狱理论和刑罚哲学的规范化理论不能脱离军事/暴力与税收/财政的互动结构,因为一旦忽视了暴力和刑罚的经济机制,规范化理论就有可能成为无本之木。我们前面讨论过的规范化刑罚哲学在具体监狱实践上的失败和无效,恰恰反映了埃利西斯的这一洞见。而私营监狱的复兴和发展,一方面印证了韦伯的国家强制性暴力垄断形成后,便不再是铁板一块不可分割,而是可以为其他主体所分化吸纳;另一方面,在埃利亚斯的国家模型中,私营监狱的出现可以帮助国家解决和平时期难以承担暴力—刑罚—监狱体系的巨大财政支出的难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私营监狱反映的是国家惩罚体系20世纪晚期之后在暴力与财税的互动机制下的“合理”变迁。


  

  因此,以往的惩罚哲学研究与监狱实践脱节乃至与更广阔的经济社会背景脱节的后果,往往导致惩罚哲学在解释具体的现实问题上的无力乃至失败。传统的惩罚正当性的坚持者以论证暴力—刑罚正当性的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契约论法哲学模式,来批评暴力—刑罚的分散化和授权化,忽视了国家垄断机制形成后的暴力相对“弱化”的状况;而且,传统的惩罚正当性的坚持者更忽略了暴力—刑罚体系所依赖的财税经济基础,往往把国家用于惩罚的经济资源视为是无限的。在当代美国监狱出现极度拥挤和财政紧张之时,私营监狱的出现及其发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一实践雄辩地说明,在国家暴力—财税机制下,私营监狱并非如某些论者所认为的那样侵蚀了国家的暴力—刑罚体系和机制,而是维护和增强了这一体系和机制。


  

  以往的惩罚哲学及其所依赖的道德哲学讨论的无效,根本原因是忽略了刑罚体系本身就是公立和私营的经济部门的重要部分。[57]在很大程度上讲,国际经济状况、国内政治—经济体制、资源限制和增长潜能影响并决定了如何和怎样去惩罚。因此,假如我们仍然是就事论事地用功利或者报应的概念,或者用惩罚哲学体系本身去论证需要更多或更少的刑罚,支持或反对某种刑罚或刑罚的方式,而忽略了实际的状况和限制,那几乎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福柯对惩罚与监狱的解构,也让我们的讨论更加复杂和魅惑。福柯试图揭露的是“现行的科学—法律综合体之间的系谱。在这种综合体中,惩罚权力获得了自身的基础、证明和规则,扩大了自己的效应,并且用这种综合体掩饰自己超常的独特性。”[58]


  

  福柯从根本上质疑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和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在他看来,“监狱的出现标志着惩罚权力的制度化”,它蕴涵了一套新的权力技术,具有新的独到功能。监狱是全面而严厉的“规训机构”,监狱的各种矫正技术所试图恢复的与其说是“法律主体”,不如说是“驯服的臣民”。私营监狱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惩罚权力的减弱,而只是作为集规训技术之大成的监狱形态的变化。一方面是在置身于越来越庞大复杂的全球化背景之中的美国政治—经济体制下,越来越多无足轻重的过失犯被判决关押在监狱之中,另一方面则是在规训权力替代主权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状况下,私营监狱能以更低的政治—经济成本执行更好或者同等的规训权力和技术。故而在福柯的惩罚理论框架中,惩罚理论或者监狱本身无所谓正当性,而只是一种新型国家权力以及一种新型身体处理技术的诞生过程而已,私营监狱的复兴则只是这一机制的最新变化。


  

  福柯并非简单地反对国家、惩罚或者暴力的合理性,他对“惩罚合理性”的分析在于指明理性、人道与政治权力、法律权力之间的“名”、“实”关系,他说:


  

  人类的所有行为都通过合理性而被安排和规划。在制度、行为和政治关系中都存在逻辑。甚至最残暴的行为中也存在合理性。暴力中最危险的就是它的合理性。当然,暴力本身是很可怕的。但是,暴力最深刻的根源以及暴力的持续来自于我们所使用的合理性形式。如果我们生活在理性的世界,我们就能消除暴力,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暴力与合理性并非两相对立。我的问题不是要审判理性,而是要搞清楚这种合理性与暴力竟然如此的相容。[59]


  

  显然,福柯的分析并没有得到道德哲学家和法哲学家们的重视,虽然他的规训权力概念似乎已经成为当代惩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并不全部赞同福柯对惩罚或者暴力的合理性所做的解构、对国家和法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批判以及对惩罚和权力关系的分析,也不认为在私营监狱这一案例中,福柯的规训权力的惩罚理论能够解释和说明全部问题。然而福柯的分析的价值在于,他从根本上质疑现代以来的法律和惩罚体制的正当性,提醒惩罚哲学和监狱规范化理论的革新很可能依赖于社会体制的整体性前提。


  

  惩罚哲学作为一种论证惩罚正当性的理论,当然并不意味着现实的惩罚实践就一定如此。然而,私营监狱的出现及其成功实践,以及众多试图给私营监狱以“规范”的批判或赞成的惩罚哲学讨论的无效和失败,深刻地反映了当下监狱实践缺乏一个规范化的惩罚哲学基础的事实,也说明传统的惩罚哲学的思辨讨论距离惩罚实践过于遥远。


  

  如果规范性的哲学理论不与正在发生变化的惩罚实践相结合,这种规范性理论将注定要失败。哲学家和法哲学家们是否能够更好地评价私营监狱等惩罚实践,或者提出更好的刑罚改革建议,取决于他们对事实的把握。那么,福柯的批判式的分析进路就自有其意义,哲学家因此也需要对福柯的权力概念进行辨析和思考乃至回应。更广泛地讲,未来的规范性的惩罚哲学需要哲学与社会学、经济学和历史学乃至知识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共同努力,在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中寻找可能的答案。[60]唯有如此,在解释变动中的诸如私营监狱这样的惩罚实践的问题上,惩罚哲学才不会迷失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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