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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营监狱的复兴

  

  从更深入的层面看,从酷刑到监禁,表面上看是人道化和进步,然而这一变化后面不变的东西是:对人的肉体的控制。现代刑罚理论宣称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治病救人,正如吉登斯所言:“现代监狱的根本原则是对个体进行‘改造’,为他们出狱后在社会中能起到健康、适当的作用做准备。监狱和长期刑也被视为对犯罪的有力威慑。”[44]然而在福柯看来,这种话语掩盖了权力对人的肉体进行征服的实质。政府并非通过赤裸裸的暴力“镇压”,而是通过规训权力将人的肉体驯服,把身体变成了有序的可以操纵和利用的力量。而且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与规训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在一个不大普遍的层次上,在生产机构、劳动分工和规训技术方面的技术性变化维持了一组十分紧密的关系。”[45]


  

  最后,监狱所使用的规训技术扩及学校、医院、兵营、工厂等社会领域,形成所谓的“监禁之城”,社会由此也变为“监禁社会”。对此,福柯写到:


  

  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制造出规训的个人。这种处于中心并被统一起来的人性,是复杂的权力关系的效果和工具,是受制于多种“监禁”机制的肉体和力量,是本身就是这种策略的要素的话语的对象。在这种人性中,我们应该能够听到隐隐传来的战斗厮杀声。[46]


  

  [二]作为规训权力工具的私营监狱


  

  在我看来,私营监狱的复兴可以在福柯那规训权力作为一种惩罚的理论模型下得到解释。


  

  首先,私营监狱的兴起并不意味着惩罚的失败。通过对规训权力的概念分析,福柯提醒我们不要让国家主权权力模式遮蔽了我们的眼睛,不要错把刑罚权当然等同于国家惩罚权,把对惩罚的研究等同于对国家的研究。[47]在通常意义的惩罚理论看来,私营监狱的兴起混淆了国家/社会的二元区分,对国家主权的完整性产生极大的侵蚀,从而必然影响到国家主权的刑罚权力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的正常行使。因为事实是,不仅大量的惩罚没有由国家来行使,而且刑罚权的碎片化对公共与私人领域划分也提出了巨大问题。与通常视国家为刑罚的唯一正当执行者的刑罚哲学理论视野不同,福柯对权力的不同形式和概念[由此产生不同主体的惩罚]进行分析,区分了主权权力、司法权力和规训权力。他对权力的形式和概念的区分,是建立在现代社会主权权力逐渐收缩、规训权力日益重要的历史分析上。[48]福柯的对权力的分析进路完全颠覆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不仅如批,不同于强调国家与私人的合作或者治理模式的合法性的分析进路,福柯并没有从“惩罚合法性”进路着手,而是借助法律和刑罚“合法性”或者“规范性”的谱系学分析揭示了无处不在的规训权力以及生命权力。“法律既非权力的真相,也非权力的辩解。而只是复杂而零散的权力工具。具有禁止效果的法律形式需要安置在大量其他的非司法的机制之中。”[49]


  

  其次,在福柯看来,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强调国家与社会两分的经典契约论法律观,遮蔽了法律之外的权力的实际机制和规训程序。“我们面临着复杂的现象,这些现象并不遵循黑格尔的辩证法。”[50]福柯对宏观式地把握权力不以为然,他不认为权力遵循自上而下、从普遍到特殊的演绎法则。为权力辩护的法律传递的是统治关系而不是统治权关系,然而这个统治关系“不仅仅是一个人统治其他人,或者一个一个集团统治另一个集团,而是能在社会内部运转的复杂的统治形式,因此,并不是处于中心地位的君主,而是相互关系中的臣民;不是唯一机构中的君主统治权,而是社会中内部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复杂的奴役。”[51]


  

  私营监狱的出现,并没有导致国家主权权力和司法权力所代表的惩罚哲学的消退,而恰恰意味着作为规训权力驯化了现代法律—惩罚制度本身,弥散到国家法律和惩罚制度的内部和深处。私营监狱只是现代以监狱、工厂、学校和医院为代表的规训权力的“监狱网络”的一部分。


  

  然而,为什么是私营监狱而不是其他惩罚形态得以出现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过的,现代监狱自诞生以来,就在实践和理念上面临着种种危机和批评,然而作为集规训技术之大成的权力工具,监狱并不会为人们所放弃,而只是会在形式上改变——私营监狱就是现代监狱变迁的最新形式。


  

  在福柯看来,“监狱网络”通过两个进程使得监狱的用途得到重大限制并改变内部功能。第一个进程是,“减少被当作一种被封闭与被监视的特殊非法活动的过失犯罪的效用[或者增加其不利之处]”;第二个进程是,“随着规训网络日益发展,它们与刑罚机构的交流日益扩大,它们将获得越来越重要的权力,司法功能愈益大规模地转交给它们”。[52]福柯所说的第一个进程意味着,面对复杂和庞大的全球化下国家经济—政治体系,过失犯罪人的劳动力的作用是微不足道而可以忽略的,这是对被称为“监狱国家”的美国的犯罪刑罚体系的预言。“监狱国家”意味着近10%黑人被关押在各种监禁机构,意味着1995年中每10个拥有毒品或者贩毒的初犯有6个被判刑监禁,意味着2%的监禁人口成为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不需要的人口。[53]然后,强大的惩罚国家面临着膨胀的刑罚—监狱体系所带来的沉重财政负担,然而监禁本身是不能放弃的。于是第二个进程产生了,规训网络本身而不是国家主权权力或者司法权力成为惩罚主体,或者说惩罚背后的权力就是匿名的不是主体的主体。私营监狱成为规训权力代替司法权力和主权权力的优良载体,它不仅没有降低监禁的质量[当然没有降低规训质量,研究者可以查看ACA公司引以为傲的监狱设计和安全管理]而且大幅降低监狱运营的成本——降低的成本有助于惩罚权力更好地控制和压抑不满或者无用的过失犯罪。


  

  围绕着私营监狱,各级政府、议会、法院和监狱管理部门、私营公司、医院、精神治疗机构、培训机构……在近乎完美地处理了“监狱网络”在20世纪面临的最大危机之后,又天衣无缝地彼此整合,构筑21世纪新型的暧昧弥散却无处不在的“监狱国家”。


  

  结论


  

  现代国家,正如韦伯[Max Weber]影响巨大的经典定义所言,是某种能够成功地借助于对暴力的合法行使之垄断而在某—地域上维持统治的组织,其本质在于[合法的]暴力垄断。[54]随着国家垄断机制的形成,暴力不再是国家统治的常态,它被授予给特定的组织[如军队、警察等]在特定时期或情况下[如战争、镇压犯罪等]使用。


  

  而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认为韦伯的定义失之偏颇。埃氏认为国家不仅是对军事或暴力的垄断,同时也是对税收和金融的垄断,简言之,是对暴力和税收的孪生或双重垄断。埃利亚斯认为这两种垄断是互为条件、缺一不可的。税收的垄断维持了暴力的垄断,后者反过来又维护了前者。二者不是谁先谁后的因果关系,而是同时产生的互动的双方,是同一垄断的两个方面。一方消失了,另一方亦随之消亡。[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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