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可用意见形式作证是意见排除规则的一个例外,其合理性在于“借助其专业知识,专家有能力就特定事项表达意见,且该意见被合理地期待着可能是一种准确的认识;而且,通过运用其知识和技能,该专家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以供事实裁判者在对事实问题作出裁断时使用,缺少这些帮助,事实裁断者将无法对此做出裁断。”(注:宋英辉、吴宏耀:“意见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四”,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第61页。)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是否聘请专家证人,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主张,法官不得干预,但是否传唤专家证人、是否采纳专家证人的意见,则由法官裁断。法官在衡量专家证据可采性时,必须考虑其关联性和可靠性。
(一)专家证据的关联性
由于专家证据是针对案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待证事实做出的意见或推论,因此,专家证据一般都具有特定的事实指向,即具有关联性所要求的实质性。但专家意见是否具有证明性,或者证明价值的大小会因案而异。如果不具有证明性或者证明性很微弱,专家证据就不具有法律所要求的关联性。而是否具有证明性或证明性的大小,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专家证据与待证事实逻辑关系的远近。如果专家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逻辑关系或者逻辑关系过于遥远,即使是可靠的,也会因为缺乏证明性而失去相关性。如在环境伤害案件中,要证明某一特殊的环境与在该环境中工作过的人患某种疾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事实,通过动物实验得到的专家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就不具有必然的逻辑关联,这样的专家证据就缺乏证明性或者证明性很微弱,因而缺乏法律要求的相关性;二是专家证据是否具有可靠性及可靠性的高低。根据逻辑法则或经验法则,如果专家证据完全不可靠或者可靠程度很低,就不可能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目的,因而也就不具有证明性。可见,专家证据并不必然具有关联性,而缺乏关联性的专家证据就失去了可采性的前提。
(二)专家证据的可靠性
专家证据的可靠性是指专家证据所依据的“理论和方法的确实性”,(注:Dale A. Nance, " Reliability and the Admissibility of Experts" , Seton Hall Law Review, Vol. 34: 192.( 2003).)即科学上的有效性。理论的正确性是结论可靠性的前提,如果专家证据依据的理论本身缺乏可靠性,方法再有效,也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反过来,即使一项理论被认为是可靠的,如果方法不正确,其结果也会失去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