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及程序问题分析
雷万亚
【摘要】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检察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现行民诉法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由此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理解和不一致的认识,导致有人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提出了质疑,检法两家在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中出现了许多矛盾。应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及其程序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抗诉;制度价值;抗诉程序
【全文】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主要是在学习、借鉴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对民事诉讼进行全面的干预和监督,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就是通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具体表现出来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至第188条则构成了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框架。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由此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一些不同理解和不一致的认识,以致有人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提出质疑,检法两家在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中也出现许多矛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民事抗诉制度价值及程序的研究。
一、对民事抗诉制度价值之评析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注: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第3页。)是关于客体的一切积极因素的正面分析,“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注: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第3页。)前者指客体对于主体的现实意义,后者指主体对于客体的最高理想和追求,对客体的活动具有永恒的指导意义。因此,价值体现了主体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同样,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莫不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观念和追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我们理应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出发,抛弃各种部门利益和情绪因素,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作出科学定位。
作为国家公权,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具有相对的层次性,可分为手段价值、目的价值;表面价值、潜在价值;直接价值、间接价值。其主要内容包括:司法公正价值、秩序价值、权利价值等。
(一)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
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公正是不可逾越的价值取向,没有司法公正,其他一切价值均无从谈起,法治也将走向其反面,因此应当明确:司法公正价值是民事抗诉制度的现实依据,在价值体系中属于手段价值、直接价值的层次。正如法律不应只是统治和专政的工具、更应是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手段一样,司法公正并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对更高层次的秩序价值、权利价值而言,司法公正只是手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是有秩序的“民治”、“民享”,人民民主、权利依法得以充分保障和最大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