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之三,社会科学院的社会科学图书目录编排,法学总标题之下是法学各部门,其后为司法制度、监狱制度的排列,一定意义讲,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实践基础便是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司法制度,监狱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并排,足见研究监狱制度的监狱学与研究司法制度的学科地位是等同的。
理由之四,现今的国务院博士学科专业分类中,在大刑法学之内具体涵盖了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四个研究方向。
理由之五,一门学科的建立以有相应的学校、学者、学生的综合存在为最终权威标志。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存在本身就说明,监狱学是独立的学科。总之,监狱法学是独立的学科,且在刑事法学中应与犯罪学、刑法学等学科的地位是平等的。监狱法学尚且如此,而监狱学的范围大于监狱法学,那么监狱学的地位应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再低也不能低于监狱法学吧!原因就在于监狱学是个学科群。如果说法学部门内的具体学科是一个军,那么监狱学就是集团军。监狱学的地位显而易见,这是个观念认识问题,不应视而不见,或无视它的存在。
(二)监狱学的功用
监狱学的功用是指监狱学的外部作用,是监狱学与外部事物发生联系所产生的效益,包括认识、指导、促进功能。首先,监狱学认识罪犯改造规律的功能,监狱行刑政策的调整与改造对象的设计有赖于对罪犯的正确认识,正确认识罪犯关键是认识罪犯改造规律,监狱学把罪犯作为研究对象,目的就在于探索罪犯改造规律。监狱学产生之前,人类并不注意研究罪犯改造规律,监狱学真正成为一门学科始于对罪犯改造规律的研究。在监狱学产生前,人类对待罪犯的做法基本上靠直观认识、表象认识、经验认识;监狱学的出现,使人类社会对待罪犯的监狱工作经验向理性转变,这个转变过程极其艰难漫长,因为罪犯改造规律不仅与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有关,更为深刻的是直接与罪犯思想意识的深层问题相关,需要深入全面具体地探讨。罪犯改造规律有一般规律和具体规律之别,一般规律指不受具体时空条件限制的一切罪犯改造过程的发展趋势,其知识体系抽象程度高,解释范围广,但可操作性弱;具体规律指在某种时空条件下某类罪犯改造过程的发展趋势,其知识体系抽象程度低,解释面窄,但可操作性强。
其次,监狱学指导行刑政策的功能。行刑政策是国家依据罪犯的状况为监狱行刑而确立的方略,行刑政策的具体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不同的侧重,制定及调整行刑政策所依据的认识的真理性程度也不尽一致,要想保证所有的监狱行刑政策都是合理的和有效的,就必须加大监狱学研究的力度,因为,监狱行刑政策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狱学研究的理性深度。监狱行刑政策的核心在于科学合理地组织对罪犯的惩罚改造,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方面主要有三点,其一,是划定惩罚面改造面的宽窄,要明确惩罚什么、改造什么;其二,是确定惩罚到何种程度、改造到何种程度;其三,是设计惩罚改造的方式,要明确通过什么方式惩罚、改造罪犯。这些都与罪犯的认识研究有直接关系,监狱学研究为监狱行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