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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的学科定性与定位问题

  

  (一)监狱学的独立性


  

  监狱学是独立的交叉性学科,监狱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这在监狱学界已成为共识,早在1898年创办的京师大学堂从1906年起设置监狱学与刑法学并列为第二学年的必修课程。但在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监狱学独立的学科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一则是,监狱学在我国80年代初才开始复苏,二次起步较晚,一般称为劳动改造学或劳动改造法学,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二则是,由于人们对旧监狱深恶痛绝,惯性思想使得人们对监狱产生了一定的逆反心理,因而,对新中国的监狱不愿了解,更不用说监狱学了。三则是,监狱是关押惩罚犯罪人的场所,某种角度讲,是社会最不安定分子、危害社会分子的场所,除了工作需要,有多少人愿意接近监狱、研究监狱呢?这就影响了监狱学的地位。有鉴于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新中国监狱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有必要在社会科学届呼吁加强监狱学的研究,以便使监狱学得到应有的认同。如前所述,监狱学是多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刑事学科,这表明监狱学不是单一性学科,而是独立的综合性刑罚执行学科。这个坚冰终于被打破了,2003年国家教育部在高校招生目录上醒目地列上了“监狱学”[8]这个几乎一个世纪前就已诞生了的学科,2001年被司法部作为重点建设学科,这标志着官方对监狱学的承认,应该给学界对监狱学独立性问题的争论划上句号了。


  

  监狱法学的地位可等同于法学部门内的具体学科。


  

  理由之一,在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中国监狱学会与中国法学会同属于一级学会,这两者都是官方认可的分别以监狱学、法学为研究内容的学术组织,如果学术活动的内容——监狱学与法学或与法学的具体学科地位不平等,那么这两个学会的规格怎能等同呢?即使会出现“庙大和尚小或庙小和尚大”的现象,总不应出现“有庙无和尚等同于有庙有和尚”的现象吧!


  

  理由之二,刑事法律中的刑法监狱法,尽管后者与前者相比规格略低(前者由全国人大通过,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员通过),但分别以它们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监狱法学的地位是平等的,它们都是独立的法学具体门类,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把刑法学与监狱法学都列为索引标题及复印资料的学科归属,可见,监狱法学的地位等同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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