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监狱学研究的价值追求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犯罪伴随着人类社会、国家的形成,一直持续到今天,人类始终在探索、尝试着遏制犯罪、处遇犯罪人的理论与实践。较早处遇犯人的做法为报应刑,把刑罚的起因“报应”作为刑罚目的,以剥夺生命的死刑和残害肉体的身体刑作为刑罚的主导部分,试图通过“以暴制暴”的刑罚遏制住犯罪,然而,并没有取得预想的结果。于是,威慑刑就取代了报应刑,以刑罚的威慑效能作为刑罚目的,大肆使用死刑、身体刑和长期自由刑,试图通过公开的“威不可测”的刑罚恐吓人们不犯罪,但是,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减少。由报应刑、威慑刑造成的行刑虐待犯人的现象激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引发了席卷全世界的监狱改良运动,对监狱行刑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理论升华产生了监狱学。监狱学倡导教育刑论,把矫正或改造犯人成为守法公民作为核心内容,使教育刑逐渐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我国监狱一贯奉行教育刑制,把改造犯人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实行各种改造方法措施制度。监狱学研究,来自实践,服务实践,从监狱体制、监狱警察队伍、服刑罪犯、狱政管理、生产劳动、教育改造、减刑假释、社会帮教等方面,对罪犯改造工作进行深刻探讨,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服务,这是监狱学研究的价值基础。
再者,监狱学在研究内容方法上是多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刑事学科。把行刑作为刑法的一部分或附属成分已成为历史。在我国,行刑工作大于监狱行刑的范围,但监狱行刑却是行刑工作的绝对主干部分,以监狱及其行刑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一定意义上,可等同于行刑学(我国目前已有人提出了这一学科)。监狱学界基本上不认为监狱学是单一性学科,与国家的刑事政策法律有关、与国家的财政政策制度有关、与监狱警察制度有关、与罪犯有关、与社会有关、与其他司法机关有关。其中,监狱行刑又涉及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劳动、罪犯生活、罪犯改造等,罪犯又涉及心理因素人生观价值观等内容。监狱学内容多样性,决定了研究方法的多元性,由此表现出了“多学科交叉综合性”的特性。例如,以经济学知识研究监狱生产经营,则形成监狱经济学;以经济学知识研究监狱运作的经济投入与社会效益,则形成经济监狱学。用心理学知识研究罪犯改造心理,则形成罪犯改造心理学。
二、监狱学的定位
监狱学的定位是指确定监狱学在法学中的位置,应包括两层含义,一层的含义为监狱学的独立性如何,这是监狱学的学科本位内容;另一层含义为监狱学的功用如何,这是监狱学的实践应运事项。监狱学的独立性是其存在的生命之本,监狱学的功用是其发展的摇篮,两者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