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这个学科定名为监狱学较为合适。监狱及其监狱工作涉及内容及其广泛、复杂,包括国家与监狱的关系、监狱的一般理论、监狱的管理体制、监狱的建筑构造、监狱与监狱警察的关系、监狱与犯人的行刑法律关系、监狱警察与犯人的行刑管教关系等,可借用其他诸如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行为学、管理学的知识,从相应的角度进行研究,但这种研究只是针对监狱和监狱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若以此概括监狱学的学科性质,显然是不全面的,诸如监狱学属于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行为学、管理学的观点都失之偏颇。监狱学这个名称,不仅可涵盖监狱本身,可包含监狱法,而且可包括监狱的本职工作,可囊括与监狱相联系的一切工作和现象。但如果刑罚执行工作中,非监禁刑有朝一日发展到了能与监禁刑平起平坐分庭抗礼之时,那么就是刑罚执行学取代监狱学之日。因为,刑罚执行学包括:以监禁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以非监禁刑为研究对象的社区矫正学,此外,研究对象还有死刑执行。而就目前或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监狱学的学科定名较为合适,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决定了其学科特点,这是与其他相关学科相比较表现出来的特有之处,主要表现在逻辑起点、价值基础、内容方法上。
首先,监狱学的逻辑起点为犯人可以改造。逻辑起点是否恰当,对学科的发展至关重要。刑事学科中,犯罪学研究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逻辑起点,这是犯罪学的特性之一。由此导向犯罪侦查学以“犯罪可以侦破”为逻辑起点,这亦是犯罪侦查学的特性之一。由此导向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以“犯罪则刑罚难以避免”为逻辑起点,这是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特性之一。由此导向监狱学以“犯人可以改造”为逻辑起点,这是监狱学的特性之一。“犯人可以改造”是监狱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如果犯人不能改造,则监狱学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基础。
这个逻辑起点有以下含义,其一,所有的犯人都有改造的可能,同时也意味着所有的犯人都能改造好则是不可能的;其二,大部分犯人是能改造好的,某些犯人是不可能改造好的。其理由是,犯人的思想、行为、生活方式在社会实践中是发展变化着的,或者变好、或者变坏;人没有天生就犯罪的,人之初无所谓善恶,恶是在后天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犯罪行为受犯罪人主观罪过心理支配,而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心理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能够改变;监狱行刑不仅提供了引发这种变化的客观环境,并使这种变化朝着社会能够接受的好的方向发展,并且发挥着特殊的教化作用,除了少数难以改造的以外,绝大多数犯人经过改造是可以转变好的。以此为逻辑起点,监狱学才有可能、有必要对罪犯的改造展开研究,成功地改造了日本战犯、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新时期内滋生的绝大多数罪犯的实践,无可驳辩地证明了这个逻辑起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