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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的学科定性与定位问题

  

  进一步而言,刑罚执行学研究的刑种远比监狱学研究的科类要多,而监狱学又不仅仅研究刑罚问题,就此而言,从某种角度而言,或者刑罚执行学的范围应大于或等于监狱学,或者监狱学的范围应大于或等于刑罚执行学。监狱法学以监狱法为研究对象,而监狱法仅是监狱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所以,监狱学的范围要大于监狱法学。有关监狱的行刑方针政策、监狱体制及构造、犯人的服刑改造、监狱生产经营、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等问题并不是监狱法学所能全部涵盖的,而监狱的一切方面一切工作都围绕执行刑罚而展开,从而具有了刑事法性质,所以,以监狱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应首先入围刑事法学。如果非要区分监狱学与监狱法学的界限,那么一句话以蔽之,即监狱学是隐性刑事法学而监狱法学是显性刑事法学但均属于刑事学科或刑事科学的范畴。


  

  如果说监狱学属于社会科学,那么相对于自然科学,则是对的。但是,社会科学的门类相当广泛,监狱学究竟属于社会科学的哪一门哪一类呢?显然,监狱学不属于哲学、政治经济学、人口学等。20世纪70年代初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三卷本巨著《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研究中的主要趋势》中包括了11个学科: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人口学、语言学、人类学、史学、艺术及艺术科学、法学、哲学,前5种学科倾向于归位社会科学,后6种学科倾向于归位人文学科。[7]目前,我国也把法学归入人文科学范围之内,由此可见,监狱学的寻根逻辑应是这样的路径:人文科学—法学—刑事法学—监狱学。


  

  监狱作为社会政治法律现象,属于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的范畴,这是对的;但以社会、人文科学的表述来对监狱学进行定性则太宽泛了。至于“相对独立综合性”的修饰语,仅是学科特点描述,而不是学科定性表述。如果说监狱学属于法学,也不仅失之于定性过于宽泛,而且会混同监狱学与监狱法学的学科界限。如果这一定性成立,那么,监狱学属于非刑事法学,还是属于刑事法学呢?如果回答属于非刑事法学或学科,则会贻笑大方;如果回答属于刑事法学,那又如何解释监狱学与监狱法学的关系呢?如果解释说两者不同,那么相比之,监狱法学属于刑事法学则更为准确,总不能认为监狱学比监狱法学更适合于刑事法学的归类吧!而这又与上述回答相矛盾。如果解释说监狱学等于监狱法学,那就把两者混为一谈了,这种观点显然不可取。监狱是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场所而存在的,监狱工作的实质是落实国家对犯人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监狱及其监狱工作的性质属于“刑事”而非“民事”或其他。尽管某些工作涉及到民事等,但不能以此为由而忽视监狱整体的刑事性质。以监狱及其监狱工作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当然属于刑事学科——隐性刑事法学,进一步打破沙锅问到底,监狱学的定性当属于刑罚执行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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