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监管、矫正和服务的任务是三位一体的,它们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监管既是对社区服刑罪犯的惩罚,同时又能为教育矫正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和重点,矫正目标的实现又能最有效地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服务既能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又能促进其自觉地、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管理和配合教育矫正措施的施行。
但是由于有人把社区矫正的性质作了单一的刑罚执行的定位,所以在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中,最偏重监管目标的实现,而把其他两方面的任务当作次要的、从属的、可做可不做的,即便关注对矫正对象实际工作和生活困难的帮助解决,出发点也是为了换取其对监管措施的配合与服从,似乎矫正对象不出事、不重新犯罪就万事大吉了。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开展的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一切围绕当下的“平安”目标,一切为了对矫正对象实施控制,根本无暇也无力去实现教育矫正的目标。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矫正对象摸准了矫正工作人员的思想脉搏,每逢重大节庆、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前夕或者期间,总会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因为他们知道,为了确保“平安”,矫正机构总会想方设法来满足这些过分的要求,以换取自己对社会控制措施的配合。这样久而久之,看似实现了社会“平安”的眼下目标,但是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非但没有得到矫正,反而变本加厉,社会稳定的长期目标实际隐含着严重的危机。
3.由于把刑罚执行看做是社区矫正的唯一性质定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定位和素质能力大多不能满足社区矫正艰难和繁重工作任务的要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终处于低水平运作的状态。
社区矫正是一个需要众多机构和专业人士合作实施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的专业涵盖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等领域,只有发挥各专业的特长,形成优势互补,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全面目标。
但是由于有人(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人员)把社区矫正的性质作了单一的刑罚执行的定位,认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才是首要的工作任务,所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只强调其能否承担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任务,而不重视能否承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的任务;对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仅仅停留在法律、公安刑侦等领域,不重视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所以,一些试点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设置,只是简单地把基层司法所换牌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在人员的配置上,主要以司法所的负责人,专职矫正工作的干警和监狱、劳教场所调出并经过培训的司法警察为骨干”。[5]即便有心理学、社会工作学专业的人员参与,也只是把他们当作是社会的志愿工作者而非专职工作者来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