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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协议规制对车险保费自律行为的影响

  

  第三,保监会应当综合运用间接的方法实现费率监管目标,避免直接干预价格。要防止保费价格过低而损害偿付能力,加强费率监督自然是最有效的办法。可惜的是,费率监督是很难加强的,因为市场上的交易量如此巨大,数额是如此惊人,以至于执法成本会增高到无法承受的地步。监控即便可能,也绝不可行,否则的话,保险行业协会也不会被推上监督一线。但是,费率的实施虽然难以一一监控,但费率实施的结果却是可以观察的:如果保险公司的实收保费长期偏低,这必然会影响其偿付能力,因此偿付能力预警系统和监控系统可以侦察出异常,让保监会有权及时采取整顿措施。加强偿付能力监控有助于实现间接监控费率的目标。而如果监控整顿依旧无法挽回公司的破产命运,接下来还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挽救,并强制将破产公司的业务成批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破产保障机制正是保险业的奇特之处:其他金融服务业如果出现破产,出面挽救和善后的往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和承担监管职能的政府,亦即让全体纳税人吸收破产成本;而保险公司如果破产,却是由存活的保险公司出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来挽救破产公司,并由这些公司来承接破产公司的未满期保单,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如果这方面的规则明确到位,每一家保险公司都会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率执行情况,不会不计后果地启动价格战,否则把竞争对手打垮的话,最终接盘的还是自己,这是很不划算的。使用这些间接调控的方法,虽然会存在滞后效应,但不会过分蚕食企业的定价权,不会过分扭曲竞争,也符合执法的成本效益比较原则,因而远比直接干预价格要好。当前,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公布施行,[44]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亦已挂牌运作,[45]尚待进一步明确的则是破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转移机制。


  

  除此以外,加强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改革也是确保费率符合审慎监管目标的重要方法。既然过低的费率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那为什么公司还会贸然行事呢?其中一个原因当然是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管理层为追求自己的短期利益而甘愿牺牲股东的长远利益。所以,保监会有必要继续努力帮助公司建立长效的内部制衡,让公司股东和董事会能够真正监督管理层,同时也应当设计出长期的利益激励机制,让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相吻合。


  

  四、 结语


  

  尽管《反垄断法》的颁布和施行给车险业务经营带来了冲击,但无论是保险监管部门、经营者还是行业协会行业,都没有必要视其为洪水猛兽。竞争白热化是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题中之义,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面对的挑战。每到转折关头就要鼓吹“行业特殊论”,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也只会越来越不得人心。车险业务,或者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保险业务,其所面对的问题固然有特别之处,需要按照保险业务的规律才能处理得宜;但这个道理反过来说也同样成立:涉及竞争的问题,也必须按照竞争法的规律来处理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竞争和管制对于保险业而言都不可或缺。况且,车险费率监管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新问题,不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所带来的问题;恰恰相反,如果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去进行合规经营,这个问题反而有可能得到真正、彻底的解决。


【作者简介】
李之彦,男,生于1977年。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纽约州律师公会会员。
【注释】 马永伟主编,《保险知识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1〕164号,2001年9月6日。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2002年8月15日。
中新社,《马永伟称中国保监会将转变保险监管思路和方式》,2002年2月8日。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第4点,2005年11月25日。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6〕34号,第3点,2006年4月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2006年3月2日。
《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第11条。来源:http://www.cninsweb.com/new_info_259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0月2日。
《河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06版)》,第10条。来源:http://www.hbia.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0,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0月2日。关于“8%”这个比例限制,如果不是协商设定的话,其出处有可能是《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见财政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年2月1日,财债字(1999)8号,第47条第(四)款第1点)。不过,业界早已有共识,认为这一比例限制所规范的仅仅是手续费的入账方式,亦即能够作为以手续费科目作税前列支的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实收保费的8%;但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手续费提高到8%以上,只不过高于8%的部分不能作税前列支而已。这一观点也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参见俞燕,《保险中介费行将市场化8%“坚冰”正融化》,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5月13日)。
《云南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规范自律公约(2008版)》,第三章。来源:http://www.iayn.cn/ArticleShow.asp?ArticleID=877,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0月2日。
例如,相关描述可见于下列报导:《保险业黑幕曝光,保险公司面临信誉危机》,《南方都市报》,2001年08月07日;张炜,《车险:暗扣能否变明扣》,《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2月26日;等等。
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
同前注,第46条第3款
张友、刘振盛,《保险反垄断第一案 重庆保险协会被诉》,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8月13日。
保险法》的修改草案则明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入会义务固定下来。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保险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2008年8月29日。来源:http://www.npc.gov.cn/huiyi/lfzt/bxf/2008-08/29/content_1447396.ht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0月2日。
李军慧,《保险业未获反垄断法豁免 重庆行业协会首遭诉讼》,华厦时报,2008年8月17日。
OECD Council,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Hard Core Cartels (1998).
E?吉尔霍恩、W?E?科瓦西克:《反垄断法律与经济》(第四版),West Group,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影印本,2001年版,第159-160页。
U.S. v. Socony-Vacuum Oil Co., 310 U.S. 150, at 223 (1940).
例如,聂国春,《重庆保险业遭遇反垄断第一案》,中国消费者报,2008年9月8日。
15 U.S.C. §1013 (2000).
Hartford Fire Ins. Co. v. California, 509 U.S. 764 (1993).
黄勇,《美国反托拉斯法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
ISO: No More Advisory Rates, National Underwriter, Property & Casualty/Risk & Benefits Management Edition, April, 1989, at 1.
Lenore S. Marema, Public Regulaiton of Insurance Law: Annual Survey, Tort and Insurance Law Journal, Winter, 1989, at 473.
Penny Zagalis, Hartford Fire Insurance Company v. California: Reassess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cCarran-Ferguson Act to Foreign Reinsurers,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Winter, 1994, at 243.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2005年4号令,第21条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J C 325, Article 81(1).
Case 45/85 Verband der Sachversicherer e.V. v Commission ECR 405.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358/2003 of 27 February 2003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1(3) of the Treaty to certain categories of agreements, decisions and concerted practices in the insurance sector, OJ L 53/8, 28.2.2003.这实际上是欧洲委员会第二次针对保险业颁布集体豁免条例,头一次颁布的条例是Commission Regulation (EEC) No 3932/92 of 21 December 1992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5(3) of the Treaty to certain categories of agreements, decisions and concerted practices in the insurance sector, OJ L 398, 31.12.1992.这部条例已于2003年3月1日失效,由第358/2003号委员会条例取而代之。
同前注30, Article 81(3).
Council Regulation No 17: First Regulation implementing Articles 85 and 86 of the Treaty, JO 1962, 13/204 OJ 1959-62, as am. by Regulation 1216/1999, OJ L 148/1999.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2003 of 16 December 2002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s on competition laid down in Articles 81 and 82 of the Treaty, OJ L 1/2003, p. 1.
Article 3.
Article 8.
DG Competition Consultation Paper Concerning the review of the functioning of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358/2003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1(3) of the Treaty to certain categories of agreements, decisions and concerted practices in the insurance sector, Paragraph 3, April 17, 2008.
N.Y. Ins. Law § 2303.
例如,以下链接就可以下载到某保险公司条款和费率申报的全部资料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8/bjcx1142.rar(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0月2日)。
同前注26。
Advisory-Rate Ban is Sought by NAIC Group, National Underwriter, Property & Casualty/Risk & Benefits Management Edition, Mar. 20, 1989, at 1, statement by William H. McCartney, Nebraska Insurance Director.
同前注32,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358/2003, Article 3, section 1(c).
来源: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dule_405/81814.ht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0月2日。
来源: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dule_431/81817.ht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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